关于德国的判断余地理论及其对于我国学位授予诉讼的适用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文灵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德国诉讼实务对于教育案件的司法审查适用判断余地理论,这对于我国法院是否审查学位授予纠纷以及审查强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学位评定具有高度的属人性和学术性,因此法院对于学位授予诉讼应坚持司法节制,实行有限审查,尊重高等学校的判断余地,只进行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实现在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的同时,维护高等学校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 
  论文关键词:判断余地;司法节制;学位授予诉讼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学位授予纠纷的发生,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学位授予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日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高等学校来讲,往往基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理念,而对于司法介入持一种排斥态度,而法院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也往往对于有关学位的纠纷持一种小心谨慎的立场。 
  司法实践中,有的学位授予案件被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而进入司法视野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也并不相同,这样的结果事实上有损司法审查的统一性。德国对于教育案件的司法审查适用判断余地理论对于我国界分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关系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对于我国法院是否审查学位授予纠纷以及审查强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德国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及其判断余地理论 
  德国有关教育案件的司法审查问题是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审查界限中予以讨论的。关于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的司法审查问题,早期学者大多采全部审查说,认为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适用,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认识作用,不允许有选择或裁量的余地,因此法院应进行完全的审查。不过,最近学者大多主张审查界限说,认为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所作的解释与适用,应有其界限,不宜做完全的审查,因而在行政法学上存在所谓的法院审查密度问题。关于审查界限说,理论界主要有乌勒提出的可接受理论,或是称为适当性理论,沃尔夫提出的评断特权理论,以及施密特—阿斯曼提倡的规范授权理论。 
  判断余地是德国学者巴赫夫在1955年所提出,以后成为德国学界的通说。这个理论认为法律条文中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时,为使行政机关可以在各种不同的具体案件中,依专业知识做最恰当的解释与法律适用,因此法院应该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余地权限。判断余地理论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因事物本质上,高度属人性、专业学术性、高度复杂性等事件,行政机关适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于某特定类型的具体案件之中,从而享有判断余地,以解决司法功能的局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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