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腐败之怪现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曾宪 时间:2014-08-21
      “中国人,面子要紧”——国人的面子观念
      中国人的“面子”是被美国传教士明恩浦“发现”的,他的《中国人的素质》第一章标题就是“面子要紧”。面子的确是理解中国国民性与儒家伦理的一把钥匙。“讲面子”范围限于情缘关系、“讲面子”法则基于礼义规范,这些都与儒家相关。吴思先生独具慧眼,创造了“潜规则”概念,但他将其视为与仁义道德背离的“规则”时,却不得要领。因为传统的“潜规则”,就是在情缘关系中公开实行的“礼规则”,其中便包括利益共享、彼此互敬“给面子”法则。今日中国,封建“礼纲”被废除、甚至颠倒了(如“媳妇虐待婆婆”),但“礼义”规范却以“面子法则”方式承继下来了。根据面子法则办事,绝非都是腐败,但它却为中国式腐败提供了一条合“礼”有“义”的程序化路径。
      行贿并非国粹,“黑金”各国皆有。但如吴思先生所说,国人一旦给“黑金”包上“红纸”,变成“礼敬”,就将“贿银”变成了必须“笑纳”的“礼金”了。“给面子”,把丑恶的权钱“交易”变成礼尚往来的“交情”,确是中国式腐败的一大特征。一些巨贪之所以能日进斗金,就因为只要他肯“给面子”,就有无数“关系”愿排队“送银子”。而对那些清廉官员而言,这面子法则却可能使其良心天天处在煎熬中。譬如当老同学、老战友、老领导以及哥们弟兄亲朋好友轮番出面请他“给个面子”的时候,他就是想不知法犯法都难。因为有些面子是必须给、不给不行的。不少品质尚好的官员之所以在“高危岗位”上一茬茬地倒下,实际上就是被面子法则打倒的。
      人们或许会感到疑惑:不畏法律的国人,为什么对这面子法则反倒敬畏如此呢?这是因为面子体现着国人的荣辱观念,丢什么,也不能丢面子。如一位德国教授“发现”的:国人“面子”不同于西方“体面”,它是在情缘关系中的“复数”存在。国人是否守法,只是个人行为;而是否讲面子,却牵扯到情缘关系中所有人的荣辱。如不给某人“面子”,便是不给某群人“面子”,就要受到“不仗义”的舆论制裁,这就会出现变成“公敌”的情况。譬如,文强向派出所所长明说某黑老大是自己的哥们,此后,再执法得罪了黑老大,那就是不给文强面子。在这个“讲面子”过程中,党纪国法、法治正义、社会公德,等等,统统被丢到爪哇国去了。当然,如有人破坏规矩,收了钱不办事,这时,行贿者就可撕破面子了;而一旦撕破面子,法律威力就彰显出来了。如果巨贪们能按“规矩”办事,在面子法则庇护下,他们可能依然是“优秀公仆”呢!
       “兔子不吃窝边草”——国人的私德观念
      私德是相对公德而言的。公德维护的是法治规范,私德维护的是礼制规范。是否践行公德,与面子无关;是否践行私德,与面子有关。“私德”不姓“公”,所以,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腐败现象,私德不仅不制止,反而会助长、纵容。譬如国人吃请,对方是“私款”、还是“公款”,这是要搞清的“首要问题”。私款请客,点菜别太贵,意思到就行了;公款吃喝,千万别客气,“不吃白不吃”。以此类推,凡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私德是不会干预的。
      但“私德”也是“德”,儒家伦理更是讲“爱”的,“仁者爱人”嘛。有私德约束,一些丧尽天良的腐败行为总不该发生吧!像豆腐渣工程,一旦楼倒路垮是要死人的。但给了回扣,这种工程就能评上优秀。像假药之类产品,拿了好处就批文,简直等于参与谋杀。贪官为什么缺德如此呢?这就涉及私德的外延问题了。私德或儒家仁爱是维持情缘关系的,它有“德”有“爱”,但又有“边”有“界”。《礼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而亲毕矣”。亲既毕,爱即止,道德即失效。因此,国人对“五服”之内的亲戚,是要讲仁爱的,否则便是“六亲不认”;但“五服”之外的陌生人,理所当然漠然待之了。“兔子不吃窝边草”,说的就是再缺德也不能害乡亲。至于是否“吃”了外面的“草”,甚至成为江洋大盗,乡亲们是不闻不问的。因此,那个竭力让患者“搭桥”的医生,是绝不会让自己父母“搭桥”的。基于这种现实,认识一个医生哥们还是“必须的”,关键时刻,基于私德,他会告我们实情。问题是,事关百姓生存安危的领域太多了,我们能认识如此多的懂行哥们吗?
      四、廉政文化应是反腐的核心
      本文所谓腐败,泛指利用各种权力违规获利的现象。对普通百姓而言,公域中的腐败未必与己相关,但私域中的腐败却是必然遭遇的。许多“显性腐败”已人所共知,许多难以识别因而难以逃避的“隐性腐败”,则危害更甚。如“过度教育”问题。所谓“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名言”,既是扼杀孩子童年幸福、求知兴趣乃至健康的罪魁,也是助长教育腐败的祸首。家长们既是被腐败对象也是腐败主体,他们不仅“自愿”购买辅导材料、上辅导班,还自愿给老师、校长送礼,进行钱权(教育权)交易。
      相对公域而言,私域腐败危害更甚,因为它正在摧垮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道德底线。
      反腐败是世界性难题。与国内反腐专家只盯住制度建设不同,国际反腐专家更看重文化建设。道理很简单:反腐制度,最多能让人不能、不敢腐败,而廉洁文化,则使人不想、不愿腐败。制度是表,文化是本。假如人人有贪腐之心,制度再好也会失效,包括国内许多学者迷信的票选制度。我在巴西时曾问过当地朋友:为什么明明知道是贪官,选民还选他?答曰“选民也受贿”。
      北欧国家的清廉让人吃惊。多年前,中国一法官培训班请北欧国家法官授课,讲到该国二百年来无一法官枉法时,中国法官问这是为什么。对方语塞,想了一下说,这可能与我们的廉洁文化传统相关吧。事实的确如此,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客观上支持着中国式的腐败。
      这里绝没有全盘否定儒家的意思。传统只能在延续中变革、文化只能在变革中发展。我们要保留儒家的积极因素,扬弃或变革儒家不适用法治社会的内容。弃“礼”归“法”,去“私德”建“公德”,以法律与公德为公民善恶荣辱的统一德性标准。《论语》说得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遗憾的是,这里的“德”和“礼”非今日之“公德”和“法律”。今日“有耻”维护的恰是礼制规则,当国人不给哥们面子时,便会感到“道德压力”;反之,今日国人“无羞、无耻”的恰是各种违法行为。违“法”而无羞、无“礼”而有耻,这正是中国式腐败之文化渊薮。
      那么,如何对国人观念进行“格式化”改造呢?鲁迅先生为此而努力了一生。当代学界新左、新右、新儒家虽彼此争斗不已,但在否定鲁迅批判国民性这点上,众多学者却立场一致。这令我备感悲哀。中国拥有的是鲁迅而非赛义德,这是值得我们民族庆幸的事情。如各派学者真诚期盼把中国建设成一个现代文明强国的话,那就理应继承鲁迅精神,批贪官也批“刁民”,批“精英”也批“国粹”,无情批判社会,也无情解剖自己,扬弃礼制“旧我”,塑造法治“新我”,以此促进国民素质现代化;而不是借高调反腐兜售各自“主义”药方,遮掩问题本质,成为阻碍民族进步的“反动”学派。
      当年的儒家精英“修齐治平”,竟能把肯定差等礼制的思想融化到国人血脉中,把孔子诸多近乎乌托邦的“愿景”给实现了,使中国百姓能自觉克己维护了两千年的封建制度。当代有家国情怀、社会良知的知识分子,也理应把肯定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渗透到国人灵魂中,完成把国人从“臣民”变成公民的启蒙使命。
      当然,我绝不轻视制度反腐的努力。新加坡和香港的经验证明,廉政文化与廉政措施同时建设,标本兼治,是取得重大反腐成果的关键。中国在这方面是有政治优势的。各种动议、拟议中的反腐制度,如反腐败法、公务员财产公示法、监督法,等等,应尽快出台。当然,法治教育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了,让孩子形成违法可耻、腐败丑恶的价值观,对遏制成人腐败可生奇效。沈浩女儿给爸爸那张“不做贪官”的字条,我想,比廉政措施更管用。
      此外,根据中国式腐败的特点,还需制定非常规措施。建议有二:一是借鉴美国FBI反腐经验,“卧底反腐”。即由反贪局人员潜入企业,伺机向官员行贿并取证。对于某些常规难以突破的腐败领域或腐败人物,这一手非常有效。同时,应允许公民特别是新闻记者对权力部门进行“钓鱼”取证。二是建立“廉政期箱”制度。权力部门干部每人每年可向箱内存放自己收取的礼金存单等材料,并说明情况,同时检举他人受贿情况。该箱封后存档,三或五年后开箱。期间案发,可提前开箱,以证清白。此法利用“囚徒原理”秋后算账,可有效避开面子法则,让贪官“半夜”害怕“鬼叫门”。它对遏制腐败窝案或“遵命”腐败案,保护廉洁干部肯定有效。企业也可申请此箱,被逼“进贡”时可“秘密”告状;一旦事发,可免除行贿罪责。
      无论何种办法,都未必能立竿见影。但有法可依了,就可逐步上紧“法”条了。目前严打酒驾行为,只是把交通法规落实了,犯事概率加大了,哥们便不会拍胸劝酒了。同理可推,只要反腐力度加大,“出事”概率增加到3%-5%,使“送礼”变成给哥们“送手铐”时,中国式腐败现象便会停止蔓延了。而当小学生都懂得违法可耻时,中国的腐败现象便可根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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