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腐败之怪现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曾宪 时间:2014-08-21
      一、以“排队加塞”透视中国式腐败
      尽管眼下中国社会的腐败已到了“人神共愤”、“左右共怒”程度:贪腐现象,人人喊打,贪官污吏,更人人喊杀——“杀贪官”已进入小学生作文中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中国式腐败却偏偏能在这高分贝的“打杀”声中如“水银泄地”般地渗透到各个角落:再少的采购,也有私下回扣;再小的工程,也会偷工减料。大单位搞个装修、买个灯饰,甚至中秋节团购月饼,小科员也能回扣个十万、八万!建筑项目投标、文化单位招考,所有环节的“公开、公正、透明”都搞得像真的一样,惟结果是事先设定的。这样的腐败案例,让人拍案惊奇,也令人莫名惊诧——这诸多环节中就没有一个反腐人士吗?为避开各种既有理论范式的束缚,我想结合来自日常经验的“国人排队加塞”实例,先对中国式腐败之怪现状作些描述。
      按序排队,这是最简单公平的利益分配方式或规范。对具有法治及公德觉悟的公民来说,面对排队,既不会有加塞意图,也不会允许加塞发生,事情非常简单。但对国人而言则不同了,凡有排队的地方,就有加塞发生;自觉排队上车,可说是稀罕景象。面对加塞,国人会采取如下五种态度及行为方式:
      A、如果加塞者在自己前面,少数国人会大声批评请其“自觉”,或强烈要求“有关方面”维持好秩序。
      B、如果加塞者在身后,国人会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即便加塞者在前方,多数国人尽管气愤,但除非事关重大,仍会做“沉默的大多数”,甚至别人出面制止时,自己仍做“看客”。
      C、如果加塞现象无人阻止,排后者或后到者便会想方设法向前加塞。常用方式是寻找熟人或哥们,一旦找到,后者常会义不容辞地助其加塞,即便此前他曾义正辞严地批判过加塞行为。如果谁能走后门、不排队,则是“最牛”的加塞方式。
      D、如果有正直人士路过,见状大喝一声:你们这些加塞的太不自觉了!加塞行为可能会收敛一些。
      E、如果加塞者势众,则会理直气壮地回击:这关你屁事!一边呆着凉快去!好像正义在他们那里一般。
      排队加塞,未必是腐败;但“权钱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贿赂权力,获得优先或特殊利益的“加塞”行为。譬如给幼儿园老师送重礼,是想让自己孩子被特殊关照,这对那些家长不送礼的孩子显然是不公的;向主审法官行贿,当然是为了判决有利自己,这对对方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面对此类不公,利益受损者当然会持A或B态度公开或私下表示愤慨。但愤慨归愤慨,多数国人却会转而采取C态度,去效仿腐败。事实的确如此,当国人有大事与权力交集时,通常不相信经正常途径可顺利办成,而是先假设此事不找“关系”、不请客送礼行贿便办不成、办不好。于是,有钱、有“本事”的肯定“送”;没钱、没“本事”的,借钱、借“能人”的“本事”,也要送。就这样,“公民”、“顺民”便在瞬间完成了向“刁民”身份的转变。
      坊间流行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民谚,生动,但不全面。真正索贿的“大盖帽”有,但不多,且很傻。真实情况是:“大盖帽两头请,原告请完被告请”,而且要下大功夫、花大价钱、借大面子请。别说,咱同胞还真令人钦佩,上千万人口大城市中,各机关的“大盖帽”,需要哪“顶”,就能找到哪“顶”。接下来,电话通了:“某兄啊,我一哥们,想认识一下大处长”。“大哥,有事说事,能办我肯定办,咱别搞这一套了!”“哪一套?还是不给面子吧,就是一起坐坐!”“那好吧,不过今、明、后不行,下星期三吧!”……国人当然知道“坐坐”是什么意思。中国式的腐败,多是从“坐坐”(且常在处长“小舅子”的餐馆里)开始的,只是心照不宣罢了。席间,寒暄务虚阶段,也会扯到反腐败,说到义愤处,几乎同仇敌忾。但这不妨碍到了务实“办事”阶段,哥们红着脸做两肋插刀状,不惜“同腐败、共命运”。假如有谁拒酒席、永不沾,不给面子,便必定要被哥们唾死!
      这就出现了更加吊诡的现象:明明腐败分子是人民公敌、人人喊打,弄到最后,拒腐人士却成了“人民公敌”!一个法官,如判本家弟兄输,就是家族的“公敌”;如判哥们输,便是哥们的“公敌”。从此情断义绝,他便无颜见父老乡亲和兄弟哥们了。坚定持A,特别是D态度的反腐人士,则不仅是“公敌”、还一定是“死敌”。他们会突然发现,那“喊打”的“人人”不见了,自己反成了“人人喊打”的对象。
      二、从众腐败,“理直气壮”?
      任何矛盾、吊诡现象背后必有不矛盾、不吊诡的成因。那么,国人对待腐败的吊诡态度成因何在呢?生活中,确有少数腐败分子属于伪君子、两面派。但对多数国人来说,从“公民”到“刁民”,从愤世嫉俗到同流合污的转变,却是很自然的,其A、C这两套都是“阳”的,没“阴”的,不仅没有做“伪君子”的故意,甚至是“理直气壮”的。我们的分析就从这“理”入手。
      当国人持A态度反腐时,他们所持之“理”,有时便是法治之“理”。中国司机碰到对方违章时,大声斥责“你没学过交通法吗”?便属这种情况。这当然没错,公民有权维护法律秩序。若公民怕被打击报复,持B态度也无可厚非。实际上,只要都能采取B态度对“加塞”行为侧目以视,腐败现象也是难以泛滥的。但是,像一个刚对别人进行“法治教育”的司机,自己会立马违章且不觉羞一样,当国人持B态度参与腐败时,依然“理直”且“气壮”:别人加塞,我不加塞,这不明摆着吃亏吗?这年头,别人腐败,我不腐败,行吗?
      那么,这种“从众腐败”的理由成立吗?根据法治之“理”,当然是不成立的;此“理”被普遍信奉,恰好表明当代国人的法治启蒙远未到位、甚至未“开启”。法治精神的要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责任完全对等;维护法律程序正义,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只追求“自由”的,肯定不是“自由主义”者;只强调权利的,肯定也不是合格公民。因为自由、权利都是利己的,谁都想拥有,甚至无需启蒙;但在法治社会中,公民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它只能根据规范,公民间通过彼此交换而获取;社会自由的一半是自律,人人“自由”的结果只能是“类”的自杀。譬如,“绿灯行”的自由权利,便要靠司机履行“红灯停”的自律义务;如果纷纷抢行,所有人的权利都将化为乌有。
      因此,现代公民,要享用法定权利,就必须承担法定责任、维护法治正义——不仅自己不闯,还要阻止他人闯红灯。所谓法治威力,不能只靠执法力量,更要靠公民自觉守法、护法的责任担当,靠法治信仰和道德情感。如果说,以身护法、甚至为他人权利牺牲自己,是公民的最高义务的话,那么,绝不违法、不损害其他人权利,则是公民的最低责任。公民如遇违法现象,惟一可做的是挺身护法,而绝不能自己去违法。别人加塞,不是自己加塞的理由;别人闯红灯,不是自己闯红灯的理由;哪怕再多人腐败,也不是自己腐败的理由。即便因此而吃亏,那也是为维护法律正义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的牺牲。
      当然,这要求对那些在权力下生存的业主来说,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意思。因为他们如不按“潜规则”孝敬“官爷”,企业将难存续,但企业生存并不是违法的理由。现代“法”的核心原则是:“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哪怕其违法行为再无奈。被迫行贿,也要治罪;从众腐败,法理不容。既然如此,这“从众腐败”之“理”从何而来呢?
      三、中国式腐败的六大传统观念
     “州官能放火,我就敢点灯”——国人的公平观念
      国人“理直气壮”为从众腐败辩护之“理”,从根上讲,正是反对礼制不公的“造反有理”的“理”。封建礼制造成的贵贱地位差别,本身就是不公的,否定这种差序制度当然有正义性。但是,此“正义”非法治正义,它不以“法”定是非,而是以“劫富济贫”为目标,因此,弱势者永远“有理”。问题是,由于缺少法治社会基础,“造反”的结果,只能是改变了造反者的地位而已,不公依然存在。换言之,国人否定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实不公,而非礼制本身;国人一直是在礼制内反礼制、用封建观念反封建。高呼“帝王将相宁有种乎?”的农民造反了,目的也只是“取而代之”,自己当皇帝,绝生不出华盛顿那样卸甲归田的念头。国人即便当不上皇帝,也要回家打老婆、训儿子、行特权;而反对恶婆婆的小媳妇一旦熬出头,立马会变成恶婆婆;一些在律师帮助下讨回债来的农民工,转眼会潜伏起来让律师变成讨债人……。
      与此同理,今天许多国人“打倒贪官”,也主要是痛恨腐败导致的社会不公、贫富差距,而并非是捍卫法治正义。正因缺少法治信念,所以,当腐败现象难消除时,每个人都认为社会对己不公、都能为自己的腐败找到“正义”理由:“州官能放火”,为什么我就不能“点灯”!于是,反对大官用大权腐败的小官,会心安理得地用小权腐败;反对腐败官员的平民,自己也会托人结识腐败官员……可见,国人反别人的腐败是真反,搞自己的腐败也是真搞。这便出现反腐败官员一转身就成巨贪、反腐败学者自己搞腐败的怪现状了。
      “有了权,就有了一切”——国人的权力观念
      礼制中,凡权力,都是“上”对“下”的绝对特权。有了权,就有了权辖范围内的一切,就可为所欲为、言出“法”随。尽管今日“公仆”之“公权”本质上非昔日“官爷”的“特权”,但由于官本位制度缺陷及法治信仰缺失,国人对“权”的观念并未改变,仍是既畏惧又欣羡、既憎恨又顺从,骨子里,还是极度崇拜。一人当大官,全家荣耀、全乡光荣、全县共荣。“市长是我同学(哥们、战友)”,这是酒席上最牛的宣言,会让全桌人肃然起敬。
      一些人习惯用阶级分析法把腐败官员与平民百姓对立起来,这是不正确的。“官”来自“民”,社会有什么“官念”,官场上就有什么官员,这是鲁迅早阐明的道理。一些人千方百计考官、买官、跑官,甚至以博士教授身份争官,看重的就是“权”背后的“势”、“威”、“名”、“利”。他们一旦当官,必将“公权”视同“私权”,拉帮结派、徇私舞弊、权为己用、利为己谋,甚至连传达都换上自己的“关系”。这样的官,要是不贪,反倒是不可思议的。许多官员大肆索贿,不仅为敛财,更为“考验”部下并享受被“朝拜”的感觉。文强坦言:谁送钱,记不得了;但谁没送,却记得清清楚楚!
      贪官必有淫威,所以,国人可痛骂八杆子够不到的巨贪,却绝不骂管着自己或自己有求于他的小贪。讨好而不得罪“现官”,是国人一贯处世原则。因此,一些“山寨”版的高官秘书、亲戚都能轻易谋利或行骗。为贿赂“权力”谋取私利,国人会使出浑身解数“投其所好”:爱钱的送钱、贪色的送色、好文物的送文物,办法多的是。国人不信世上有“不吃腥的猫”、不爱财的官:咱们的“神”都能贿赂、“鬼”都能收买,何况这肉身官员了(这便出现中国老太向美国移民官当场送钱、当场被捕的“纽约故事”)。那些暴发户托人办事时,总会甩出一句:哥们,钱不是问题。这样,一面是相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贪官,一面是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刁民,再加上众多趋炎附势者铺路、搭桥,一桩桩非法交易便谈成了。当然,巨贪们也由此一路顺风地走上了“黄泉”路。分析一下典型案例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拍马者助力,那些高官的脑袋可能还在项上呢!
      “孩子摔了跤,首先打板凳”——国人的责任观念
      礼制中,凡属责任,都由“下”对“上”无限承担。由于“礼法”维护的是权贵利益,护法自然是“肉食者”的责任了,百姓从来都是被强制担责的。这种强加的责任,当然不会内化为素质,由此便形成了梁启超所说国人凡事“责群不则己”,不承担或尽量推卸责任的习性。当年在“文革”中无论做了多少恶,一句“万恶四人帮”,就都变成受害者了。此传统延续下来,除非有强制要求,今日多数国人仍是不愿承担护法责任的——“枪打出头鸟”,凭什么我出头维权,成功后利益均占?明哲保身的结果,是姑息养奸,今天受害者是他人,明天就轮到了自己。众人皆不制止甚至纵容参与腐败,腐败者便愈加猖狂——这和某些地区小偷变明抢是同样的道理。腐败者愈猖狂、国人受害愈严重、怨气便越重,责任的板子便统统打到了“体制”上。“体制”当然有责任,但这并不能减轻公民个人的责任啊!
      中国的孩子跌倒了,大人打板凳;板凳无语,孩子消气了。自己被腐败了、甚至参与腐败了,都怨“体制”;“体制”无语,自己便“正义”了。国人沿循这种逻辑思维是正常的,因为我们根本无法理解真正的公民责任是怎么回事。国内某些城市重复车检、且以车检为名乱收费,司机们年年骂、却年年照交费。学界一些“著名学者”,一面与学术腐败共舞,靠抄袭剽窃炮制泡沫学术盗名窃利,一面也把责任推到“逼良为娼”的学术体制上,自己装出一副“良家妇女”的样子。这种表演看着便叫人恶心!目前的学术体制问题再多,它也没糊涂到允许你抄袭呀!
      “违章逮不住,那叫本事”——国人的法律观念
      尽管今日之“法”本质上非“王法”,但国人膜拜权力、漠视责任的传统观念,却必然导致了对法的实用主义态度。在一些官员眼中,“刑不上大夫”,立法的目的就是治民。典型例子是某些交警上岗严查别人违章,下班自己却开车违章。而在百姓眼中,法是强加于己、约限自己利益的,当然更不会自觉守法了。这样,无论是官是民,国人都不敬畏法律,更不会信仰法治。当法利于己时,国人会非常重视;当法约束甚至影响自己利益时,国人就会像对马路上的红灯一样,视而不见。更有甚者,国人对其公然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忌惮,有时反而像孙悟空偷吃蟠桃一样感到骄傲呢!
      从官的角度讲,行使特权,就是为显耀自己的特殊身份。现在官员出门不能鸣锣开道了,于是,弄辆警车,也照样威风。地方交警、公路收费员必须牢记当地政要的车牌号码,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前不久,某地三局长乘一警车牌照轿车被“收费”了,局长们便大打出手。局长震怒的原因当然不在区区5元费用,而是你小小收费员竟敢在“太岁爷头上动土”!
      某些官员敢公开违法且自豪,百姓就敢偷偷违法且同样自豪。于是,能从监狱中“捞人”的,那是大“牛人”本事;敢酒后开车的,那是小“牛人”本事;老老实实守法,那只能表明你没本事,甚至会遭人斥责。某作家从美国接受法治精神回国,空旷马路上遇红灯自觉停下,结果后面的喇叭一起怒号连带一句京骂。在国人眼中,老实守法,绝对是傻X!当然,真正“牛人”,则是违章、违法而未被逮住的主。他们中有的已成为职业的腐败“掮客”,某些地方政府“跑部钱进”,有时还需依靠他们。在各种聚会上,常遇这种自吹其本事的“牛人”。可悲的是,尽管“牛人”违法侵犯的恰恰是其他公民的利益——譬如,酒驾者可能撞倒我们的亲人——但这不妨碍利益被损害者对其鼓掌!在此类场合中,我从未见到一个人(当然也包括本人)对其“鼓倒掌”的。
      违法行为,任何国家都不鲜见;但如此违法不当事、反以为荣者,却绝对鲜见于法治国家。中国法官曾向美国同行请教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方楞是搞不懂这是怎么回事。有位教授在课堂上大讲“美国人傻”时举例:自己在美国“买”一台摄像机,给亲戚录完后便“无原因退货”了。当我听说此事时,自己脸上竟感到火辣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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