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运动”牵动中国社会大变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俞可平 时间:2014-08-21
 其一,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政府行政机关以家庭(户)为单位对所在地区的全部居民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1949年后的户籍制度不仅具有人口统计、人员管理、社区治安的功能,还有劳动就业、粮油供应、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社会福利、政治选举等功能;它既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制度,也是划分社会身份的主要依据。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户口簿(证)一直是中国公民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从社会身份划分的角度看,户籍制度将居民分成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类。两类户口的居民在就业、住房、收入、教育、福利等方面均存在巨大的差别,构成中国社会的两大基本阶层。这种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和命令体制的产物,与要求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以市场化和工业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造成了大量农民工从农村流向城市,当这些“新移民”迁徙到城市后却发现,他们虽然已经是城市工人,其法定身份却依旧是农民,并且无权与城市居民享受住房、收入、福利和受教育的同等待遇。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这种户籍制度显然已经不适应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从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户籍制度也不适应现代民主政治的公平正义要求。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逐渐改革户籍制度,但总体看来,户籍制度的改革刚刚启动,传统户籍制度的两个实质性要素,即迁徙限制和身份差异并未改变。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它也是中国未来社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其二,单位制度。单位制度和属地制度是中国的基本人口管理制度,每一个成年公民都要接受单位和属地的双重管理。每一个成年公民都有一个单位,单位不仅能够影响其成员的职业、收入、住房、升迁以及生老病死等最重要的生活和工作,也负责对其成员进行政治教育、处罚、奖励和迁移。首先打破传统单位制的,也正是这场由劳动力流动所引发的“新移民运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经商,他们离开了原先在农村的单位——“生产队”,因而后者就难以对这些已经外出的成员实施有效管理。这些外出农民来到城镇后,要不根本就没有固定的单位;要不即便有相对固定的单位接收他们,也往往不能给予他们正式的成员身份,从而也就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与这种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的情况相适应,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对传统的单位制进行了适时的改革,逐渐从以单位管理为重心转向以属地管理为重心。这一制度转变的标志是1985年中国开始推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居民身份证破天荒地取代户口簿和工作证,成为中国公民最重要的身份证件。
  其三,社区制度。在中国,除了单位管理外,每一个人都必须接受其户籍所在地的属地管理。对于那些没有单位的无业居民,属地是其唯一的管理单位。在城市,居民的属地管理制度就是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制度,简称“街居制”。随着政府人口管理的重心由单位制逐渐转向属地制,传统的“街居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原先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人口管理职能转到街道,例如属地成员的社会保险、就业、卫生、党务等,街道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另一方面,街道面临着许多新的管理事务,其管理对象不再仅仅是户籍居民,还包括外来人口。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一些街道的外来人口甚至大大超过了户籍人口。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一些城市开始试行街居体制的改革,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街道管理模式。这些改革的总趋势,是将城市的街道变为社区,以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基本单位。同时将社区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治三种基本职能进行分离,设立不同的组织,履行不同的职能。
  其四,社会保障体制。当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后,以下两个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便开始突显:一是城镇的“新移民”与原居民之间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二是由于城镇的“新移民”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经常受到威胁,甚至合法的劳动报酬也常常被克扣或拖欠。这些城市“新移民”的恶劣生存状况,反过来又成为威胁城镇的稳定和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现状使得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政府的紧迫任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相继颁布并施行了《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规,力图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建立起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伤亡保险等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新移民运动”是促使中国建立和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一个重要动力。
  其五,选举制度。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不仅是一个经济进步过程,也是一个政治进步过程。在民主选举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两个历史性的突破:一是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二是在广大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即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的自治权威机构——村民委员会。然而,对于那些从乡村流入城镇的“新移民”来说,要真正实现这种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却有着不少实际的困难。一方面,他们长期外出,如果在选举日不回原籍地,就得放弃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方面,在他们劳动和生活的城镇,他们又因为没有户籍而无权参加当地的民主选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系列技术性的选举制度便应运而生。(1)委托投票制度,它允许外出的居民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投票权;(2)流动票箱,它可以方便那些因工作无法分身的选民投票;(3)社区选举制度,在外来移民集中的社区,赋予移民选举社区管理人员的权利;(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对移民中的中共党员实行临时的管理,保证这些党员有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六,工会制度。中国的工会体制与西方国家的有本质不同,它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纯粹的工人自治组织,而是党和国家创办的群众团体。改革开放前,除了政府和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之外,只有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工人才有资格加入工会。改革开放后,大量的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开始出现,政府原有的工会体制又没有保护农民工的职责,由此产生了这样一个严重困境:权利最需要受到保护的广大农民工,工会却不能为他们提供保护。于是,农民工维权成为“新移民运动”带来的最急迫的社会政治问题之一。这一现实的困境促使国家大力改革传统的工会体制。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的《工会法》,2001年又对新的《工会法》做了重大修订。工会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更加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二是开始将保护非公有企业职工,尤其是大量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当作工会的重要职责;三是大力推动在非公有企业中组建工会组织。不难发现,“新移民运动”直接推动了中国工会制度的改革,作为“新移民”的“外来工”也是这一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五、“新移民运动”对政治发展有何深远意义?
  “新移民运动”对中国政治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使中国大量人口迅速地从农村迁往城镇,并对其公民身份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公民身份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但公民身份并不等于公民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公民身份是公民权利的前提,只有拥有公民身份的国民,才能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事实上,法定的公民身份以及相应的公民权利,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选举权的实现程度要低得多。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努力消除不同社会阶层,尤其是乡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间在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方面的差别,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第二,移民是实现公民身份变迁的直接动因。移民可以改变公民的成员身份和自己的社会身份,例如,从农民变为市民,从西部地区的居民变为东部地区的居民,从而享受因成员身份改变而带来的成员权利。通过改变公民身份和成员身份来增加自己的政治和经济权益,是移民的内在动因。从权利更少的社区流向权利更多的社区,是移民的基本规律。
  第三,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都有助于公民身份的变迁。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大规模公民身份变迁的根本动因。市场化要求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自由交换,要求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也必须遵循平等交换的市场原则,因此,劳动力的市场化是公民身份变迁的经济动因。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是,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成市民。由此可见,当代中国以大量农民工流入城镇为主体的“新移民运动”,不过是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全球化加速了资本、技术和人口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尤其是加速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技术、产品和人口的流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全球化推动了“新移民运动”,有助于公民身份的变迁。
  第四,从中国的经验看,户籍制度、社区制度、教育制度、工会制度、选举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公民合法的政治经济权益,具有实质性的重大意义。没有这些制度的改革,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带来的移民运动,可能会造成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新的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全球化背景下的移民运动,必然要求政府及时推行民主治理变革,努力消除公民身份的差异,确保全体国民享有平等的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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