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的除旧与布新——以1952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为素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三)关于司法改革与大规模群众运动。司法改革不仅要有正确的目标定位,同时也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1956年,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指出:“全国解放初期,我们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都获得了超过预期的成绩。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这也就增加了党和国家克服这种心理的困难。”[56]一般地,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能够有效地除旧,却难以及时地布新。1952年的司法改革,系采用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而推进的,它迅速地清除了旧法观点的影响,并确立了一系列新法观点,但由于我们党“对于迅速到来的新生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全国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科学研究”,[57]适应新中国法制建设需要的司法观念体系并未随之完全确立起来,甚至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也付之阙如,这也使我国以后的人民司法工作缺少明确的指导思想。总的说来,司法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依靠普通民众来设计改革方案、步骤、目标的想法过于浪漫,将这种改革方案付诸实施,势必导致司法的大众化,从而违背司法本质,消解审判自身。在人民民主政权得到巩固后,法律发展、司法改革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用法制的方法,才能获得实效。而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推进司法改革,本身即是逻辑的悖论,它虽然可以收获实在的眼前成果,却包藏着更大的隐患。当下,我国正在开展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从司法改革方法论的角度看,理想完善的司法改革方法体系尚在探讨和摸索之中,但是,鉴于过去的历史教训,至少我们可以说:经由大规模群众运动而推进司法改革、确立新法观点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页。
[2]刘风景:《“刀把子”的隐喻学阐释———分析人民法院性质与职能的新进路》,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4]1952年司法改革的起始时间,应为《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坚决克服部分司法机关中的严重不纯现象全国将展开司法改革运动》的报道以及社论《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之日。
[5][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6]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7]李光灿、李剑飞:《肃清反人民的旧法观点》,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22日,第3版。
[8]前引[7]。
[9]陶希晋:《新中国法制建设》,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4—85页。
[10]魏文伯:《彻底进行司法改革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8页。
[11]叶澜:《清算反人民的旧法观点》,载《人民日报》1952年10月17日,第3版。
[12]前引[11]。
[13]前引[7]。
[14]前引[10]。
[15]前引[6],第73页。
[16]李光灿、王水:《批判人民法律工作中的旧法观点》,载《学习杂志》1952年第7期。
[17]曾镜冰:《福建省的司法改革工作》,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2日,第3版。
[18]前引[6],第72—73页。
[19]《北京大学等四校政法学系教授决心肃清旧法观点》,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第1版。
[20]《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的各大学教师致函本报拥护司法改革和反旧法观点运动》,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30日,第3版。
[21]《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
[22]前引[9],第85—86页。
[23]史良:《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1952年8月13日政务院第148次政务会议批准),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23日,第1版。
[24]《北京市司法改革工作全面展开》,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13日,第1版。
[25]前引[17]。
[26]从1952年8月开始,《人民日报》集中报道了多起旧司法人员和受旧法观点影响的司法人员损害人民利益的事件,其中“窦端孝事件”(1952年12月10日,第6版)最为典型,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27]前引[6],第72页。
[28]前引[6],第73页。
[29]前引[3],第134页。
[30]前引[3],第133页。
[31]《中央各司法机关人员在司法改革学习运动中对旧法观点进行严肃批判收到良好效果》,载《人民日报》1953年2月17日,第2版。
[32]《中共中央关于进行司法改革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16—317页。
[33]参见黄盾心:《新参加司法工作的人员也应该投入司法改革运动》,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10日,第2版。
[34]参见梁建军:《西安县人民法院对旧法观点进行初步检查》,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21日,第2版。
[35]参见《加强国家建设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载《人民日报》1953年5月14日,第1版。
[36]《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第1版。
[37][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38]前引[3],第154—155页。
[39]陈希:《河间县人民法院是怎样工作的》,载《人民日报》1953年1月14日,第3版。
[40]《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43页。
[41]史良:《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报告》,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6页。
[42]参见《归绥市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人民日报》1952年10月28日,第3版。
[43]参见有耳:《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国家审判工作》,载《人民日报》1953年12月6日,第3版。
[44]参见《加强国家建设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载《人民日报》1953年5月14日,第1版。
[45]参见《人民司法机关应该有错就改》,载《人民日报》1952年12月22日,第3版。
[46]前引[3],第123页。
[47]参见《华东华北进行司法改革》,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26日,第1版。
[48]参见《全国大部地区司法改革工作已收实效少数地区有“夹生”现象还须进行补课》,载《人民日报》1953年1月28日,第3版。
[49]参见前引[47]。
[50]参见前引[17]。
[51]参见史良:《三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的成就》,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23日,第2版。
[52]《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4页。
[53]杨兆龙:《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载《杨兆龙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54][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55]前引[53],第38页。
[56]前引[3],第350页。
[57]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页。
[2]刘风景:《“刀把子”的隐喻学阐释———分析人民法院性质与职能的新进路》,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4]1952年司法改革的起始时间,应为《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坚决克服部分司法机关中的严重不纯现象全国将展开司法改革运动》的报道以及社论《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之日。
[5][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6]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7]李光灿、李剑飞:《肃清反人民的旧法观点》,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22日,第3版。
[8]前引[7]。
[9]陶希晋:《新中国法制建设》,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4—85页。
[10]魏文伯:《彻底进行司法改革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8页。
[11]叶澜:《清算反人民的旧法观点》,载《人民日报》1952年10月17日,第3版。
[12]前引[11]。
[13]前引[7]。
[14]前引[10]。
[15]前引[6],第73页。
[16]李光灿、王水:《批判人民法律工作中的旧法观点》,载《学习杂志》1952年第7期。
[17]曾镜冰:《福建省的司法改革工作》,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2日,第3版。
[18]前引[6],第72—73页。
[19]《北京大学等四校政法学系教授决心肃清旧法观点》,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第1版。
[20]《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的各大学教师致函本报拥护司法改革和反旧法观点运动》,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30日,第3版。
[21]《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
[22]前引[9],第85—86页。
[23]史良:《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1952年8月13日政务院第148次政务会议批准),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23日,第1版。
[24]《北京市司法改革工作全面展开》,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13日,第1版。
[25]前引[17]。
[26]从1952年8月开始,《人民日报》集中报道了多起旧司法人员和受旧法观点影响的司法人员损害人民利益的事件,其中“窦端孝事件”(1952年12月10日,第6版)最为典型,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27]前引[6],第72页。
[28]前引[6],第73页。
[29]前引[3],第134页。
[30]前引[3],第133页。
[31]《中央各司法机关人员在司法改革学习运动中对旧法观点进行严肃批判收到良好效果》,载《人民日报》1953年2月17日,第2版。
[32]《中共中央关于进行司法改革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16—317页。
[33]参见黄盾心:《新参加司法工作的人员也应该投入司法改革运动》,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10日,第2版。
[34]参见梁建军:《西安县人民法院对旧法观点进行初步检查》,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21日,第2版。
[35]参见《加强国家建设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载《人民日报》1953年5月14日,第1版。
[36]《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第1版。
[37][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38]前引[3],第154—155页。
[39]陈希:《河间县人民法院是怎样工作的》,载《人民日报》1953年1月14日,第3版。
[40]《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43页。
[41]史良:《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报告》,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6页。
[42]参见《归绥市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人民日报》1952年10月28日,第3版。
[43]参见有耳:《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国家审判工作》,载《人民日报》1953年12月6日,第3版。
[44]参见《加强国家建设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载《人民日报》1953年5月14日,第1版。
[45]参见《人民司法机关应该有错就改》,载《人民日报》1952年12月22日,第3版。
[46]前引[3],第123页。
[47]参见《华东华北进行司法改革》,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26日,第1版。
[48]参见《全国大部地区司法改革工作已收实效少数地区有“夹生”现象还须进行补课》,载《人民日报》1953年1月28日,第3版。
[49]参见前引[47]。
[50]参见前引[17]。
[51]参见史良:《三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的成就》,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23日,第2版。
[52]《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4页。
[53]杨兆龙:《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载《杨兆龙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54][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55]前引[53],第38页。
[56]前引[3],第350页。
[57]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