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和内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莫纪宏 时间:2014-08-21
      “廉洁”是人民法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法官不廉,就很难秉公办案;法官不廉,就容易丧失“公正”的立场。“廉洁”与“公正”相辅相成,既出自于法官个人的道德自律,同时也要受到制度的“规范”。法官法为法官的“廉洁”确定了一个基本尺度,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等。法官办案,清廉才能刚正,不廉洁就会“为情所困”、“为财所迷”,从而丧失自身清正廉洁的品格。
      “为民”是法官履职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效果的统一。从法官履职的客观效果来看,“司法为民”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从法官履职的行为来看,要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宪法精神,法官必须在行使自己的审判职权、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采取“便民”办案措施为依托,真正将老百姓装在心中,避免和克服各种官僚主义作风。现行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构建和大力弘扬,必将会从整体上提升人民法官的精神风貌,大力提升法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为“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奠定良性评价的社会舆论环境,为推动和深化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意识形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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