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松涛 时间:2014-06-25

  四、我国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建构之展望
  我国的循环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循环经济法的出台,相信我国的循环经济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合作机制建构的基础--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立法之合作机制建构的前提是明确各主体之间的分工,确定各主体的责任归属,通过责任的明确来达到主体之间利益的配置,平衡利益冲突,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平衡。
  1、明确政府的责任
  在循环经济之合作机制中,政府应该积极适应循环经济之要求,转变职能,以到服务、引导为主,由对企业、社会的全面干预向适当干预、服务引导为主的职能转变,有政府管理向政府协调转变,尽量减少对企业活动的强化管理,更多地借助经济政策、法律政策等宏观调控措施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明确企业的责任
  利益相关者学说认为:"企业应当就其行为对社会公众以及社会整体负责。尤其是,它有道德义务保障不伤害那些受其行为影响的人。"③企业在循环经济法中的责任主要是在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寻求清洁生产。
  3、明确公众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
  实现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领导,企业的合作,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配合,培养公众健康的消费观和正确的环境价值观,自觉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发展。
  (二)合作机制的结构形态设计
  总体来说,有关该合作机制的结构形态可以分为两种,即外部合作与内部合作,其中,内部合作主要是政府及其内部各部门在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合作;企业层面内部的合作,从某企业内部到整个企业链的合作;社会公众之间的背部合作,这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组建一些环保非政府组织来达到有效的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的工作。外部合作主要是指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彼此相互的合作,表现为政府在政策上、法律上和制度上对企业和社会的引导,社会则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合作机制建构的制度设计
  从制度学角度来看,"机制"是为了实现某一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各合作主体进行良好的合作关系,必须有良好运行的制度作保障。循环经济之合作机制同样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保证机制运行效率的最大化,具体来说,循环经济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合作机制的制度建构:第一,建立协调功过会议制度、环境保护委托制度等主体协调的法律制度;第二,建立环境教育制度、科技支撑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引导合作的法律制度;第三,建立资金支持制度、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绿色消费鼓励制度等激励、有利于促进合作的法律制度;第四,建立行政考核与问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违背合作行为的惩罚制度。
  注释:
  ①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物品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获得它所带来的好处,而且一个人对他的消费不会减少另一个人的消费。
  ②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③[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5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转引自郑少华:《从对峙到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参考文献:
  [1]张猛.当代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研究-基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10,(1).
  [2]苗绘,郭卿.循环经济国际借鉴及我国的现实选择[J].商业时代,2010,(2).
  [3]金涌,马之浚,陈定江.循环经济:理念与创新[J].中国工程科学,2010,(1).
  [4]李越,刘薇,张英健.力推循环经济向纵深发展[J].中国投资,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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