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与病人处分相关最新判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冲 时间:2014-06-25
      三、判决的意义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2009年病人处分法出台之前,社会上和法学界对应当如何看待病人处分认识并不一致。虽然医疗措施须经病人同意方能实施已是公认的原则,但是由于德国刑法明确规定应他人请求帮助其死亡是犯罪行为(《刑法典》第216条),医生如果不积极救治病人也有可能担上罪名,因此,在病人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医护人员往往不敢执行病人此前拟定的处分。联邦最高法院2003年和2005年虽已两次通过判决确认病人自主权在医疗救治中的重要性,认可病人处分的约束力,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病人处分的法律效力依然处于不确定状态。2009年9月1日生效的病人处分法,明确规定照管人和全权代理人受病人处分的约束,设立病人处分也没有疾病类型和发展阶段的限制。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6月25日的判决是在该法生效后首个确认其宗旨的判决,因此它比以前的判决更明确。该判决确认了病人处分的效力,认定病人有权自主决定“有尊严地死亡”,照管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病人处分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因而不受刑事处罚。对病人、病人亲属、医生和护理人员来说,这一判决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确定性,即明确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仍然受到法律禁止的。也就是说,根据《刑法典》第216条,受他人请求主动帮助其死亡,包括为他人实施通常所说的安乐死,仍然是法律禁止的;但是在存在病人处分且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照管人或全权代理人以及医生实施符合病人愿望的行为,如该案中为已无恢复可能的植物人切断胃管,就不属于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注释:
[1] 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454 /09号判决。
[2]参见德国《联邦法律公报I》,第2286页。该法于2009年7月29日通过,同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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