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宏海 时间:2014-06-25
  我国宪法修正案也规定了“可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将有利于提高发明人专利转化的积极性。因而,宪法将有可能改变我国在职公民申请专利时遇到的权益人归属问题以及专利实施后的利益分配问题。修宪前,在知识产权作为私产并未明确的情况下,职务发明的权益人往往属于单位.不能落实到个人,个人只有署名权而无财产所有权,导致个人利益不能得到体现。修宪后,个人将可以依照新宪法的规定明确权益划分界限,使发明人的利益得到充分、明确的体现。
  宪法财产权规范体系在结构上一般表现为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征收补偿条款的有机统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我国宪法对其进行保护时。在规范体系的设计上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用财产权概念取代财产所有权概念,二是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美国《宪法》的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赋予美国国会制定著作权法律也反映了适当的受限制的财产权服务于繁荣国家文化的一般公共利益。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一方面注重授予作者和发明者有限的专有权,另一方面更注重通过赋予这种专有权,刺激知识创造活动,丰富知识和信息宝库,最终增进公共利益。这实际上是在对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在一般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而且,我国加入WTO前后,先后修改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三部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修改也强调了保护著作权的公共利益,但对著作权“自然权利”的否认并不意味着忽视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一方面是要确保作者、发明者因其智力上的创造性劳动而应当获得公平的报酬。另一方面则是要通过激发知识创造而增进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法律之所以要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以一定时间的专有权利,是因为如果不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就根本不会产生作品。因而,也不仅仅是奖酬他,也是鼓励其他人为了公众的效用而获得这种专有权。可见,著作权条款意在鼓励创造和增进公共福利。在有限期限届满后,所有的创作物和发明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在均衡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实现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进步的目标方面.这种时间限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基于时间限制,通过专利保护的发明,以及通过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保护期届满后即进入了公有领域,即通过有期限的设计实现了从知识产权到公有领域的转换。
  但是.我国上述的这些知识产权法律条文的修改是一种与WTO接轨的国际政治策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宪法修改以后,使公民明确知识产权作为私有财产将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护,将大大激发我国公民创造知识财富的热情,同时也将大力提高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保证国外技术专利向我国转移时有一条更安全的通道。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