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母子公司的基本认识及母公司滥用股权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25
  一、母子公司的基本认识
  1.母子公司的法律内涵。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和子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涵义,尤其是没有界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持股份的比例,也未对相互持股问题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我们给母公司和子公司所下定义只能是从一般学理意义上理解,并且考虑到股份的过度分散致使母公司足以形成对子公司控制的股份占子公司已发行全部股份比例的大大降低,故从数量上确定控股比例已无实际法律意义。由此,我认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或通过企业合同能够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拥有或通过企业合同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2.母子公司的法律特征。首先,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母子公司在法律上时相互平等,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母公司不能代替子公司对外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同时,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各自以自己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不能也无权直接支配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最后,母子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组织机构。
  其次,母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具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母公司支配、影响子公司的意思。母公司通常会向子公司派遣或任命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其重大经营活动下达必要指示,通过对子公司组织结构的控制来实施。这种控制是有计划、连续性的,而不是一时或者偶发的。
  最后,母子公司间以控股为唯一纽带。正是由于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掌握着子公司的控制股份,才导致其在子公司事务上的表决权和控制权得以实现。
  一、母公司滥用股权问题
  1.母公司滥用股权基本认识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滥用股权造成子公司及其债务人利益损害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滥用股权损害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母子公司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控股结构优势一种最简单的获取公司控制权的股权结构,代写论文因此,在企业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由于其余股权较为分散,控制性大股东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权优势控制了股东大会,进而在董事会中占据了绝大部分席位,在法律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下,控制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表决权优势使公司经营决策服从大股东的意志,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利益分配、股权转让等环节将公司的利益转移至控股性股东手中,从而损害了小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一次很难避免产生母公司滥用股权的行为。因此,滥用股权简单得讲就是:在存在控制性股东的公司中,大股东利用控制股权损害小股东、债权人及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
  2.母公司滥用股权的表现形式
  母子公司结构中,大股东滥用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利益转移型、转嫁成本型、自我交易型、欺诈型、高价配股型。这些情形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应该说亟待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合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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