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权利质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文昌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权利质权作为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其标的范围、设定、效力等各个方面都有其独到的特点,但权利质权在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上都不太完善,需要通过权利质权的改革来寻找权利质权的有效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
  论文关键词:权利质权  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利质权是指依法可转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除一些特殊的问题外,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所以,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财产权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仅限于财产权。非财产权因为不具备经济价值。不能使债权人优先受偿,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财产权利。质权的目的在于变卖质物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固权利的可让与性是权利质权的核心。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的财产性权利是不能作为设定权利质权的对象的,南于它们不可让与,那么在出质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无法实现其债权,质权设定的目的也就不能实现。…l
  3.财产权利的性质应与质权的性质一致。有些财产权利即使可以转让,但如果有悖于质权性质仍然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人有权出质的权利标的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刚权、专利权、著作杈巾的财产权;第四、应收帐款;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而言.对权利质杈的标的范围有了扩大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保险单质权。依《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的反面解释,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就可以质押。(2)一般债权质权。由于一般债权质权没有公示与公信力的权利证书,因此质权人对标的物的控制力较差,其担保主债权的功能也足有限的,但当事人若是自愿以一般债权设定质权,司法机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权利质权的设定和效力
  所谓权利质权的设定就是指出质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创没权利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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