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效支票持有人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熊伟 许多清 时间:2014-06-25

  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中,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有:

  (1)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存在过。持票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不属于票据上权利,但该权利是因票据而生,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是曾经有效存在过。如果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票据,如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也就根本谈不上有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或者持票人取得该票据是出于恶意的,也没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可言。   

   (2)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如果票据权利没有丧失,持票人即可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而根本没有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之必要。因此,票据权利已经丧失是利益偿还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但票据权利丧失必须符合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即票据权利丧失必须是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否则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

  (3)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义务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如果票据是汇票,义务人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如果票据是本票、支票,义务人则仅为出票人。

  (4)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受益,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因出票或承兑而实际上享受到了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体现为何种形态。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标的,即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享有的利益。如果仅有票据权利的丧失,而没有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此受益,利益偿还请求权亦无从谈起。

  3、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效力

  持票人具备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并实际行使权利时,义务人的偿还义务仅限于其实际所受利益的限度之内,即“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关于义务人是否实际受益,受到多少利益,应由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而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时效,由于票据法上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一般债权的时效规定。

  结合上述分析,本案符合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判决北京商行及其投资人返还化工公司票据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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