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自由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仕伟 时间:2014-06-25
  离婚自由,指感情确已破裂,在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那么怎么做才能体现婚姻的真正“自由”呢?

  本文觉得: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在尚无离婚的必要时轻率地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反对轻率离婚,是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我们要坚持: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鉴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构成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应保障结婚自由又保障离婚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

  五、对我国目前婚姻自由情况的建议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包二奶”“第三者”“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现象,在不断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争取去尽力打击这种有悖家庭和谐的现象。本人认为:

  (1)在立法方面,因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在今后立法上应加大对这些不良现象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真正体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自由等。

  (2)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不断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个人素质,把思想道德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统一起来,让国民素质真正得到提高。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以及媒体监督。

  (3)作为公民个人来说,由于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因此,公民要不断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和个人素质,关注家庭和谐,关注国家的长治久安。

  结语

  婚姻自由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为此,应从国家政策、社会与公民三者行动起来,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进步做出应有贡献,这有利于我国婚姻家庭的长远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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