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债法改革:观察与解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目前正在世界范围开展的债法改革,从内容和理念变化来看,总体上体现的是一种现代化要求或趋势。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和三个重点。两个层面,是指国际统一或区域统一的层面及内国债法改革层面。前者,主要体现为合同统一法运动的蓬勃发展,这种统一是以深度市场化和国际交易全球化开展为指向的;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主要国家纷纷改革自己的债法,特别是在其结构基础层面做出重要变化,以求债法规则不仅在具体发展上而且也在结构基础上与现代交易复杂特点能够契合,总体上的做法是开放而富有弹性、融合而易于包罗,并致力于回应效率化和社会化的双向吁求。三个重点,则分别是整合、融合、现代发展。整合,指当今世界债法改革体现出对于既有的立法和司法发展做出系统整理的一面,特别明显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以此为目标之一展开所谓的再法典化;融合,指此次债法改革无论是在国际合同法生成上还是内国债法修改中,都体现了很强的兼容吸收的特点,外在的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内在比较融合的趋同化过程;现代发展,指当代债法改革体现出一种时代进步,以成熟工业化和社会化为现实考量和回应,具有意志权利、忠诚义务与社会连带三者综合的时代特点。
 
  从发生学的意义来说,私法制度是以维护个人自由为中心的观念产物,其发展也总是充溢着一种有关个人价值和制度定位的现时观念要求,也就是说,私法虽然最终在或者要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开展,但它从来就不是依凭本能的简单经验事物,而是归根结底服从于社会思想运动的规范体系,其发展总是与有关私法或个人价值的社会思想变迁紧密联系在一起。私法的重大发展,在当代之前大概可以归纳为两个时期:一是发轫时期,从作为鼻祖的罗马私法由形成到集大成的近一千年的时间,我们曾经见证了罗马法强烈的观念痕迹,特别是它作为 “从身份到契约”、“从家族到个人”私权制度或者说“商品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的思想理念运动轨迹。[18]二是兴起时期,欧陆国家借助近代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历经个人自由主义和经济全面市场化的观念洗礼之后,私法在19世纪完成了国家立法主义和市场资本主义的结盟,以“罗马法复兴”的名义、“自由资本主义私法”的实质以及民商法典化的形式,登上历史舞台。此次运动不久之后迅速影响整个世界,亚洲、拉美、非洲国家在20世纪或早或晚的近现代,纷纷从继受国的立场,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法律变革的形式、在沿袭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民商法典或私法制度。[19]其中也包括我国, 中华民国时期在1929-1930年出台了一部以继受性的民法典,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此法以民商合一为特点。
 
  从历史角度正确认识当今这场世界范围的债法改革非常重要,只有历史的正确定位才能导致历史的正确应对。那么,如何从历史角度来权衡当代债法改革呢?当代债法改革,以其内容和理念发展变化重大,不能看作是私法领域的一般化意义的法律发展或者说是某种仅具技术意义的法律调整,而应该认识到它体现着当今私法面对时代变迁正在展开一种根本转型,标志着私法历史上的第三次重大发展。第一次私法的重大发展,以自然理性主义为奠基的个人利益观的形成和崛起,导致了以维护个人利益为起点并导致公法和私法二元两立的罗马私法的滥觞和发展;第二次私法的重大发展,以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的人格平等、经济自由理念和机理,特别是在欧陆以国家立法理性手段通过“理念式”民法典、商法典的制定,使得私法跨越性发展成为鲜明地反映市场竞争资本主义要求的纯粹私法;而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私法重大发展,则与工业社会进入快速发展和成熟时期的社会治理复杂性相适应,是一次以现代化为方向的私法整体转型之发展,是世界进一步朝向开放的市场化过程之中的传统私法如何突破近代以来以孤立的当事人关系和绝对个人自由论为中心的法律结构,转向在继续维护个人利益和自主的基础上同时兼顾社会正义和多元共济的法律结构,其中重点是通过重新区划规范对象,引入基于合同正义的当事人利益平衡机制、基于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社会保护机制、基于商事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商业促进机制、基于高度工业化的以加重企业责任为考量的损害救济机制等等。
 
 
 
注释:
[1]该法对于合同法国际化的意义,参见Bonell, The CISG,European Contract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 World Contract Law, 56 Am. L. 1(2008), p. 19.
[2]张玉卿主编:《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英汉对照)》,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关于该通则的介绍和评价,可参见Bonell,From Unidroit Principles 1994 to Unidroit 2004: a Further Step Towards a Global Contract Law,37 UCC L. J. 1 Art.2. 关于PICC作为法源地位的探究,可参见陈自强:《整合中之契约法》,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6章“国际商事契约通则在契约法源之地位”。
[3]关于欧洲合同法的整合运动,可参见陈自强:《整合中之契约法》,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
[4]该公约由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2年制定, 1973年10月2日公开签字, 1977年10月1日生效。侵权法领域另一个略有影响的法律适用公约是《海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1971年开放签字,1975年生效。
[5]考茨欧小组最主要的成果是自2001年起举办“欧洲侵权法年会”,每年出版年报,并出版“欧洲侵权法统一”丛书以及在比较法研究基础上于2005年拟定了《欧洲侵权法原则》。冯•巴尔小组的贡献则在2006年11月公布了《造成他人损害的契约外责任》(草案)。
[6]关于美国20世纪合同法和商法的发展情况的介绍或相关评论,可参见Daniel J. Klau, What Price Certainty?Corbin, Williston and the Restatement of Contract,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May 1990,512;Allan Farnsworth ﹠ William F. Young,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ntract(5th ed. 1995);Gregory  E. Maggs ﹠ Ipse Dixit,The Restatement(Second) of Contract and the Modern Development of Contract Law,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 March 1998,508;  E.  Braucher,Freedom of  Contract and the Second Restatement, 78 Yale L. J. 586(1969); Sir Guenter Treitel, Some Landmarks of Twentieth Century Contract Law, Clarendon Press, 2002, p3;James J. White,Robert S. Summers,Handbook of the law unde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West Pub. Co., 1980;孙新强:《法典的理性--美国统一商法典法理思想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等。
[7]美国侵权法特别是产品侵权法发展情况,可参见Dan B. Dobbs,The Law of Torts,West Group, 2000; J. Gordley, European Codes and American Restatements: Some Difficuties, 81 Columbia Law Rev. 140(1981);David Owen, Products Liability Law Restated, 149 South Carolina L. Re. 273, 278(1998);Just What You'd Expect: Professor Henderson's Redesign of Products Liability, 111 Harvard L. Rev. 2366, 2367 (1998);尤明青:《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最新发展以及对中国的启示——简评《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载《私法研究》第1卷;张岚:《产品责任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评美国法学会<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载《法学》2004年第3期等。
[8]与债法有关的还有:1976年《德国远程教学保护法》、1986年《德国访问及类似交易撤回法》、1989年《德国产品责任法》、1990年《德国消费者信用法》、1990年《德国环境责任法》、1996年《德国分时居住权法》、2000年《德国远程交易法》、2002年修改的《德国道路交通法》等。
[9]2002年德国债法修改,是大规模修改,其过程和情况可参见:Dauner-Lieb/Heidel/Ring, Entwicklungstendenzen und Problemschwerpunkte zwei Jahre nach der Schuldrechtsreform, Bonn, 2003,s.1 ff. ; Lorenze, Schuldrechtsreform 2002; Problemschwerpunkte drei Jahre dananch, NJW 2005, 1889 ff.中文著作关于德国债法修改介绍和研究,请参见邵建东等译:《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杜景林、卢谌:《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的最新进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朱岩主编《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杜景林、卢谌:《德国新债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黄立:《德国新债法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陈自强:《整合中的契约法》等。
[10]关于德国代理商法的发展情况,参见陈自强:《整合中的契约法》,第99页以下。
[11]J. Mestre,  Les difficultés de la recodification pour la théorie générale du contrat , in Le Code civil 1804-2004, Livre du Bicentenaire, op. cit., p. 231, spéc. n.1.
[12]关于法国民法典上债法规范的变革,国内介绍资料不多,感兴趣的读者可比较学者罗玉珍翻译的不同时期《法国民法典》版本之间的内容变化,最新中译本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J. Carbonnier,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 PUF, 20e éd., spéc. n.12.
[14]参见梁笑准:《论法国合同法上的原因制度——契约正义理念演变对法国合同理论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法学博士论文(导师:龙卫球教授)。
[15]参见梁笑准:《法国债法改革——以“加达拉草案”切入》,载《私法研究》第11卷;及梁笑准:《论法国合同法上的原因制度——契约正义理念演变对法国合同理论的影响》。
[16]有关1999年《合同法》制定和改革情况的介绍,可参见梁慧星:《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载《法学》1996年第2期;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有关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意义,则可参见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的成就与不足》,载“中国司法网”(http://www.privatelaw.com.cn/Web_P/N_Show/?News_CPI=24&PID=7814),上网时间 2012年3月24日;及《<侵权责任法>实施疑难问题专家学者纵横谈》,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0期。
[17]我国台湾债法改革和日本债法修改动向的介绍和研究,可参见陈自强:《台湾民法与日本债权法之现代化》,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
[18]梅因提出并揭示了从罗马法是如何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参见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出版社2009年版,第 9章);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提出了“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参见恩格斯:《家庭、 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页)。有关罗马史和罗马法史的著作,浩如烟海,中译资料中可参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
[19]关于近现代私法变迁,较为系统的中文本资料,可参见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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