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的版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燕 时间:2014-06-25
    在宋代禁止翻版已经成为印书行业的一种禁例,而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宋代禁印以防盗版,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真正享有特权的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如“眉山程舍人宅刊行,以申上司,不许覆版”,宋代的禁止翻版之举只不过是少数有权有势的出版商勾结官府、垄断利润的一种做法,并不是正规的法令。这和现代的版权制度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宋代禁印以防盗版,目的还在于文化控制垄断,既然是一种文化控制,它不是一种纯粹的保护,更多的是一种管理的成份,它并没有形成一种版权保护制度,而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宋代的禁翻版的确为后代的版权法开辟了先例。
    四、宋代版权保护的局限性及启示
    (一)宋代版权保护的局限性
    宋代版权保护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版权由于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在宋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版权的保护是有其局限性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39]如果没有超越于有形财产保护机制之上的特殊制度,版权利益完全可以为其它出版商窃取。对于知识产权来讲,个人救济的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没有制度的规制,个人(不管是作者或者出版者)来自民间对版权保护请求的努力根本无法实现,如果出版者自身力量有限,对版权的保护也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才能够使权利人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再现予以控制成为可能。[40]而在宋代,国家公共权力更多是一种行政权力,国家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象版权这样的无形财产权利无法通过诸如血缘、人际关系、道德舆论、契约等民间因素得到实际的保护与界定,因此宋代盗版很猖獗,这从另一面也说明了宋代对版权保护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外,宋代更多的是出版商们要求官府给予版权特殊保护的要求,出版商力图独占版权利益,虽然对作者的权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更多保护出版者的利益是非常明显的,这与现代版权法精神是相悖的。
    实事上,宋代既没有直接的立法依据也没有充分的权力资源为出版商提供直接和正面的版权保护,宋代没有关于保护版权的专门立法规定(私法),但宋代又的确颁布了大量的出版管制法令,这些出版管制法令的目的在于维护宋王朝的利益,控制不利于王朝的思想散布,实质上是对出版业行政上的监控,与维护私人版权无关。出版商对版权(私权)的主张与王朝政治利益并不总是存在直接关系,出版商无法直接地依靠法律及官府的力量实现版权保护。这样一来作为私权的版权保护实际上是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营利出版商要想获得国家对私人版权利益的保护不是件容易的事。对这种权利保护申请的许可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来自于制度的保护。这种版权保护方式如果得到实现,也仅限于个别的、局部的保护。如叶德辉对此曾论道:“此亦自来书坊禁人翻雕已书之故智也。……至其他官刻书,则从无此禁例。”[41]另外,史料中尽管出版商就其出版物可向权力机构申请保护,但都没有正面或直接提出要保护的是版权中的财产利益。相反,宋代出版商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他人“书肆嗜利翻版”,“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致误读者”的违法行为等作为其向官府提出版权保护的根据,这也是宋代版权保护的又一局限:它没有将侵犯作者的权益做为“禁人翻版”的理由,不注重作者权益的保护。人们之所以公认英国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权法,主要也正因为该法把保护印刷出版商扩展到了保护作者。[42]宋代出版者这样做的依据来自于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中的相关内容。宋代出版管制法是以维护王朝政治利益为目的的,与保护作为私权的版权法是相悖的。出版者为引起权力机构的重视与关注,他们通过夸大随意盗印书籍的危害性,将自身利益包装在王朝的政治利益之下,间接借用法律的惩罚功能(公权)实现对版权(私权)的保护。他们的真实用意,即保护出版商的版权利益──被叶德辉讥为“不过意图垄断渔利,假官牒文字以遂其罔利之私”。[43]
    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体现了政府的关注点在于维护政治秩序,只有营利出版商将自己的出版物与政府的政治利益联系起来时,才可能获得政府的注意。这种状况对宋代及整个中国古代的版权发展都是一个局限:如果出版商出版无关政府政治利益的日常书籍,如儿童启蒙书籍、通俗文学读物、日用全书等,和与涉及国家为维护政权而出版的专有书籍时,这些占出版物总量最大比例而又远离政治利益且数量庞大的书籍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这些作者及出版商就无法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因此,宋代营利出版商们寻求版权利益的保护实际上需依赖于政府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营利出版商在要求禁止他人翻版时所陈述的理由实际上是宋代版权法律制度欠缺的无奈之举,而在宋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版商试图为版权寻求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徒劳的。
    (二)宋代版权保护的启示
    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先生著文指出,尽管历史上没有制定出成文的版权保护法,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印刷出版者(在个别场合也延及作者)的情况,自宋代开始在八百多年中始终没有改变。[44]宋代版权保护开创了我国版权保护的先河,出版商的努力反映了基于私人知识财产的版权观念已经产生。宋代出版商请求官府严禁其他书商翻刻特定书籍的努力表明宋代产生了比较完整的版权保护意识与观念,其主张拥有版权的依据与现代版权的构成要素有相似之处。尽管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作者、出版者关于“不许复版,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装饰书籍牌记的空文。他们关于合理使用、巧合及剽窃的卓越见解,在缺乏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条件下,只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道德文章。[45]但是,宋代版权保护观念的出现无疑早于西方上百年,这种尝试在当时是非常可贵的。正如有的学者认为,10世纪中叶到12世纪中叶,正是在中国大地上萌发版权观念并逐步深化发展的过程,尤其是从《东都事略》的牌记到《方舆胜览》的录白,在版权观念上出现了飞跃。[46]宋代的版权保护给了我们许多的启示:第一,注重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不仅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而且因作品可被商品化,同时也要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只有切实地保护作者的各项权益才能真正地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这样社会上才会出现各种优秀的作品;第二,扩大客体的保护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作品的形式会越来越多,应通过立法不断增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范围;第三,不仅保护作者的版权,而且也要切实保护与版权有关的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的合法权益。第四,严厉打击盗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五、结语
    中国自宋代确曾出现过对作者(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保护,即版权保护。[47]宋代产生了中国古代比较显著的版权观念及相对成型的版权保护法制规范。宋代版权保护是宋代商品经济与雕版书籍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宋朝的版权保护是历史地客观存在的。宋朝的版权保护只有在宋朝的历史背景上才有它的真实性及其意义。眉山程舍人宅出版书籍上的刊语“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即是一种典型的版权保护语言符号。
    在宋朝的法律框架内,从民间到政府,关于版权保护的观念已经普遍产生,国家已经运用政权对印刷进行了管制、颁布有相关的法令、相关的史料对版权保护也作了记载、民间协调的力量对诸如盗版等侵权行为也实施了治理。虽然宋朝并未制定出专门的版权法,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回顾自己历史上曾有过的东西。正如不能因为我们引进了发达国家的导航技术,就必须同时否认中国古代首先发明过指南车、司南一样。[48]
 
 
 
注释:
[1]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2]参见前注[1],郑成思书,第22页。
[3]前注[1],郑成思书,第15页。
[4][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
[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零四。
[6]参见周宝珠:《宋代东京开封府》,载《河南师大学报增刊》(1984年)。
[7]参见吴涛:《北宋都城东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8]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户》,载《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1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4页。
[10]参见叶德辉:《书林清话》卷8。
[11]参见张秀民:《中国印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12][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
[13]《宋史》卷319《刘奉世传》、卷320《吕溱传》、卷352《曹辅传》等。
[14]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年版,第27页。
[15]赵升:《朝野类要》卷4。
[16]丁申:《武林藏书录》卷末。
[17]叶梦得:《石林燕语》卷8。
[18][宋]苏轼:《苏文忠公全集》卷53。
[19][宋]朱熹:《朱文公大全文集》卷55。
[2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
[21]参见前注[1],郑成思书,第114页。
[22]参见前注[1],郑成思书,第19页。
[23]《四库全书总目》卷35。
[24]同注[20],[清]徐松辑书。
[25]同注[20],[清]徐松辑书。
[26]同注[20],[清]徐松辑书。
[27][清]蔡澄:《鸡窗夜话》。
[28][清]罗璧:《识遗》。
[29]同注[20],[清]徐松辑书。
[30]日本书志学会编:《图书寮宋本书影》,日本书志学会1936年版,第29页。
[31]张金吾:《爱日精庐藏书志》,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版,第96—97页。
[32]参见前注[1],郑成思书,第19页。
[33]范浚:《范香溪文集》卷十六。
[3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3。
[35]《宋史》卷181《食货志三》。
[36]《宋史》卷181《食货志三》。
[37][宋]苏辙:《栾城集》卷41《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
[38]同注[20],[清]徐松辑书。
[39]参见王锋:《知识产权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40]参见张志成:《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一种法理学形式上的分析》,载《私法》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327页。
[41]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42]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2页。
[43]前注[41],叶德辉书,第32页。
[44]参见前注[42],郑成思文。
[45]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46]朱明远:《略论版权观念在中国的形成》,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6页。
[47]前注[1],郑成思书。
[48]参见前注[1],郑成思书,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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