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杜豫苏 王保民 高伟 时间:2014-06-25

    三、问题的治理:完善司法制度与制定司法解释相结合

    谈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最为有效的手段当首推法律治理,司法和立法都必须有所作为,规制恶意诉讼任重道远。但在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的现阶段,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必须有所担当。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现阶段的司法治理,必须着力于完善司法制度和制定司法解释的联合治理。

    (一)完善相关司法制度

    1.加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宣传和警示力度

    恶意诉讼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因此,法院在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识别和正确处理后,还应当对业已发现的恶意诉讼案例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向社会各界提出警示,提醒公民和各市场主体树立恶意诉讼防范意识。同时,法院亦应在诉讼须知中和立案窗口增加恶意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的告知内容,适时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诉讼,防止恶意诉讼。

    2.建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通报和报告制度

    设立恶意诉讼通报制度既能防范恶意诉讼,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该通报同时应当发往相关行业协会,因为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尤其是涉及专利、商标方面的,通常是涉及同行业竞争的,因此,应当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预防恶意诉讼中的作用。同时,审理或执行法官亦应对审理中怀疑有恶意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庭长、院长汇报,共同把关审查,建立恶意诉讼的识别和防范制度。

    3.建立查处恶意诉讼案件的奖励惩处制度

    鉴于恶意诉讼的事先策划性、隐蔽性等特点,法官对恶意诉讼很难识别,加之案件多,法官精力有限,一些恶意诉讼很难被发现,错案追究制度也使一些法官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所以,“很多法官不愿认定、不敢认定、不会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8]在一定程度上使恶意诉讼更加猖獗。因此,在加强法官自身素质,强化责任意识和恶意诉讼防范意识的同时,应“从维护法律尊严、法院形象的高度来审视其危害性,对查处恶意诉讼有功的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弘扬正气,激励进取。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或线索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导致做出错误裁判的,应严肃处理”,对与不法者里应外合、参与制造假案的,更应依法惩处。[9]

    4.建立诉前临时禁令听证制度

    诉前临时禁令措施是一面“双刃剑”,容易被恶意诉讼者所利用,所以建议对此确立听证制度,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说明,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对比文献等抗辩证据及理由进行充分质证,听证程序通过后方可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同时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范申请人恶意提出保全措施申请。

    5.建立诉讼担保制度

    2007年5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诉讼调解保证制”治理恶意诉讼,[10]2008年,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引入担保公司担保制度,[11]防止诉讼阶段当事人转移资产或滥用诉权。在总结借鉴这两家法院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在出现恶意诉讼较多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应当引入诉讼担保制度,即参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必须签订由法院统一制定的诉讼保证书,以保证其诉讼行为真实、合法;同时规定构成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使恶意诉讼始终处于监督与惩戒中。

    (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恶意诉讼案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调研,总结全国各地法院的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和做法,[12]制定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理尺度,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惩罚力度,为制定规制恶意诉讼的相关立法奠定基础。
 
 
 
 
注释:
[1]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页。
[2]同上注,第466-500页。
[3]同注[1],第480页。
[4]同注[1],第466页。
[5]同注[1],第483页。
[6]张薇:“辨识与慎查: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司法认定及其规制”,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5页。
[7]同上注。
[8]同注[6]。
[9]张军斌、李燕山:“悖离与复归:虚假诉讼及其规制”,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90页。
[10]张江涛、刘国海:“东营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保证制’防范恶意诉讼”,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9日第14版。
[11]朱云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8日第1版。
[12]“浙江省法院出台全国首个针对虚假诉讼规范性文件”,载中国新闻网,2010年5月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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