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20

摘要: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市场竞争格局和金融体系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如何顺利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和有序地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制;金融安全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如,1980年,日本输出人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89亿美元。
  第二阶段从1994年至2001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我国实施了相关政策,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修订和完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1998年3月,发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银行加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现券交易。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1999年7月,发布《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同业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截至2001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175家,四年内增加99家,资产总额增长3倍多。
  第三阶段从2002年至今。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同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2002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2002年12月,在广州、青岛、珠海、南京、武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2003年12月,在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经营对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2003年12月,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人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2004年12月,在昆明、北京、厦门、沈阳和西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2005年12月,在汕头、宁波、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七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2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在整个金融业渐进式有序开放进程中,中国在履行加入WTO承诺的同时,还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在承诺之外积极实施一系列自主开放措施。一是积极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提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西宁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放宽其在这些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为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其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二是适时调整外资银行营运资金政策,逐步减少经营本外币业务的营运资金档次,降低营运资金要求。三是允许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步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四是根据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允许香港和澳门地区银行以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五是调整外资金融机构参资人股中资银行比例,允许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愿和商业原则投资人股中资银行,参与中国银行业改革。中国加入WTO以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90家增加到312家,剔除机构合并等因素净增加122家。同时,中国银监会还高度重视并始终坚持改革与开放并举、开放与监管并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方针,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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