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仍保护婚姻中的弱者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曾世红 时间:2014-06-25

  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无论是已经踏入婚姻殿堂的夫妻,还是正在热恋中的男女朋友,都激情洋溢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而离婚后房屋归谁则是这场轰轰烈烈的讨论中最为争议的话题。

    而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的正式出台,并没用终止这场声势浩大的争论,反而火上加油,越演越烈,动员全社会参与到这场激烈的讨论中,从房子该归谁上升到法律对婚姻的保护。《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对下面几个争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亲子鉴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文章主要探讨婚前贷款买房和父母为子女买房的财产归属问题。


    一、父母为子女买房归个人

房子,已经成为压在适婚青年头上的一座大山,仅仅凭借80后、90后年轻人自己的能力,很难能够负担起,甚至在一线城市里,高房价已经成为整个家庭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接受父母给自己买房,已经成为这个社会常见的现象。如果子女离婚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很可能导致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买房,最后子女因离婚没得到房子,既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使得他们难以接受,也从法律的角度损害了父母的利益。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还规定,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父母购房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父母在儿女结婚后赠与房产,与自己子女是赠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上与夫妻另一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主要是考虑到中国传统的家庭概念,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婚姻法解释(三)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父母赠送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的儿女作出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限于父母和自己儿女,因此,即使夫妻离婚,赠与合同也不会变更,自己儿女仍是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赠与合同的标的也不会因为离婚析产而被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正是把法律与传统婚姻观念分离,在法律的层面上,肯定父母和自己子女的赠与合同关系,把婚姻双方父母的利益也纳入到婚姻法的保护之中,既合理又公正,这是婚姻法的进步,实现了婚姻法对个人的保护。

    二、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协议买的房,离婚时双方按协议解决;婚前贷款买的房,因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所以在离婚析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婚姻法仍保护弱者

笔者认为,这两条被很多人误读了,认为法律不再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如果离婚弱势的一方则净身出户。其实不然,婚姻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了弱势的一方在离婚的利益:(1)一方享受对另一方房产增值部分的收益权。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离婚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为房产虽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而房产增值部分的利益,才是最大亮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全年平均涨幅在13.67%,在四月份的时候达到17.3%的高点,可见,房产升值非常迅速,甚至可能出现增值的部分远远超过结婚前一方购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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