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公务员法》是实现政府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凤文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本文对贯彻《公务员法》是实现政府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公务员法》;政府管理;创新;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政府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总章程性的法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壮举。它将从制度上确保政府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确保政府管理人员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着眼于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创新,着眼于加强公务员的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着眼于促进勤政廉政和提高工作效能。《公务员法》着力把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没。因此,可以说,《公务员法》是推进我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助推器,贯彻《公务员法》,为实现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了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的繁荣昌盛令世界瞩目。中国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得益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得益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本路线的正确指引,得意于中国政府渐进性改革的成果。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当前在加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内在生态失衡问题目益突出,尤其是政府管删方面的制度缺陷已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表现出了各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打破政府管理制度缺陷的坚冰。《公务员法》较好地实现了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实施范围,公务员队伍的进口、管理、培训、考核和出口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暂行条例”实施12年来,由于界定不清,在制度推行中出现了随意扩大范围等不规范的现象。参照国际通用的做法。《公务员法》在第__二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围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就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不只仅仅限于政腑机关的工作人员。实现了党政机关干部的整体统一管理。既保持了以往干部人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叉在制度和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构建了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体系框架。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只是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共10级,非领导职务共8级,这种没有职位类别区分的职务分类,必然造成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的局面,也必然造成基层公务员晋升、晋级空间范围狭小的局面。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在《公务员法》第三章中,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其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职能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综合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这实质上就是在职位类别的基础上,重新设置的公务员职务,构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体系框架。
  二、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管理理念的创新
  《公务员法》“凡进必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规范“聘任制”等法定的用人管理机制,给政府管理带来了全新的理念。
  《公务员法》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法定为职务晋升的方式之一,扭转了过去用人上的任人唯亲和“黑箱”操作的局面,打破了传统的委任制的任用模式。《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认“公选、竞岗”作为晋升方式的法律地位,一是实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二是实现了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与科学全面客观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有效地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有利于防止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用人的现象。三是实现了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与社会化选拔机制的有机统一,拓宽了选人用人的视野,广开了进贤之路。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大改革,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最大突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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