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标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玉红 时间:2014-06-25
   [摘要]现行立法以简单罗列的方式规定了一般的工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标准。这导致了实践中对工伤认定的诸多争议。工伤认定的标准包括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此外还有一些例外情形。
  [关键词]工伤 认定标准 法律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与非工伤设定了截然不同的待遇: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生活费等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保障。而认定为非工伤,那么职工只能按劳动法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基本的保障。因此,工伤认定涉及我国数亿职工潜在或现实的重要利益。而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之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和十六条从三个角度对工伤的认定在法律上做出了规定,分别是认定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由于工伤认定其较为复杂,所以立法主要采用了机械罗列的方式就一般的工伤情形进行了规定。这未从深层次探究工伤认定的根本问题即工伤认定的标准,不但使人们对一些法律具体列举的工伤情形产生争议,而且对日后出现的一些疑难情况也难以进行工伤认定。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就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分析和概括,希望能对准确地认定工伤有些许参考价值。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标准包括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此外还有一些例外情形。
  一、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
  工伤是进行工作而发生的。这标准可简称为工作标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三大要素,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有学者将之分别称为工伤认定的时间标准、空间标准和工作(或职务)标准。但从《条例》第十四条所例举的七种情形看,工作标准才是工伤认定的标准。
  顾名思义,工伤是指“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伤害”“工”即工作,此处的“工作”应当从广义上理解:首先,它包括一般的经常性工作、任务,也包括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其次,它包括直接从事的工作,也包括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再次,包括一般情形下单位指派同意的工作,也包括特殊情况下非单位指派、同意的工作。这主要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主动进行的工作。只有对“工作”作宽泛的理解,才能使工伤的外延因职务的多样性而拓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利益。
  一些学者认为工伤认定标准还应包括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即工伤只限于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时间标准)和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的(空间标准)。笔者它们实际只是工作标准的时空特点,而不能作为与工作标准并列的工伤认定标准。进行工作必然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的区域进行。把时间条件和空间条件再作标准,显然是多余的。此外,在工作的时间和区域一般应为工作,但当职工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区域为其他非工作事务时,仅凭这两个标准即认定工伤显然不妥,而要作为认定标准需要再附加必须是为工作的条件,这显然不如工作标准简洁准确。所以工伤认定的标准是职务标准,而不需附加时间和空间标准。
  《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七种情形中争议较大的是其第(六)项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从严格意义上说,也不应归入工伤。因为在该种情形中,职工遭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发生车祸。尽管与工作有一定关系,但造成伤害的结果并非直接出于工作原因,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若非工作原因致伤,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意识也不断提高。国内劳动者的保护标准不应当低于国际劳工的保护标准。《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受到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损害补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立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符合国际的立法趋势,虽然其不符合根据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但是可以将其完善后列入《条例》第十五条“视为工伤”的情形中。在司法实践中,不考虑机动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一律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保护方式,加重了用人单位的风险负担,也可能会使劳动者因为自身的损害受到双重赔偿。宜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的路线。同时,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的路线时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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