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综上所述,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同一损害,行为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其判断标准是每个侵权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损害后果不可分。每个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损害后果不可分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其隐含的意思在于,无法判断各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体责任大小,无意思联络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判明具体责任大小,也就无连带责任可言。而实践中判断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责任大小由加害人举证,行为人能证明具体责任大小的,加害人可按照过错,承担按份责任,不能证明具体责任大小,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

  [1]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载《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第27-28页。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页;

  [3]王泽鉴《民法学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309页。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

  [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6]夏军:《乐亭一案的审判是环保法治进程重要里程碑》,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29日。

  [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页。

  [9]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I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9页。

  [10]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328页。

  [11]车辉、李敏、叶名怡:《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314页。

  [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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