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金峰 时间:2014-06-25
  (三)夫妻分别财产制
  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特点是:1.夫妻双方婚前与婚后的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其财产单独行使占有、管理、使用以及处分的权利;2.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也会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存在;3.在特定条件下,妻子可以以契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丈夫管理。这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的,充分肯定了已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利。
  三、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占有较大的份额。2001年婚姻法第l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于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特权,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该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
  (二)关于取消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规定的问题
  1980年婚姻法及其有关解释确立了一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原则。这项原则在巩固家庭生活,保护妇女权利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的原理。从物权的所有权看,物权具有一个排他的特征,就是对同一物体,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例如婚前妻子有一辆汽车,汽车的所有权就是妻子的,按照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经过若干年后,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是妻子与丈夫的,这就产生了两个所有权,这是违背物权的特征的。所以可以适当地解释成“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并使用该财产的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可以视作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已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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