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强制性条款在我国民法中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甜 时间:2014-06-25
  2.强制性规范的另一个作用是维护自由与平等。私法自治是民法的核心,虽然民事法律关系取决于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但是需要对自由加以限制才能让自由真正实现或更好的实现。如果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不加以任何限制,表面上体现了民法的自由精神,但是很有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整体利益造成妨害,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法律虽明确规定了平等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常常由于现实的社会地位、金钱、教育等问题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存在强弱势之分,这是就需要强制性条款的介入。正如苏永钦先生指出,“此类强制规范并不管制人民的私法行为, 而毋宁是提供一套自治的游戏规则, 像篮球规则一样, 告诉你何时由谁取得发球权, 何时必须在边线发球,规则的目的在于让所有球员都能把投、跑、跳传的体能绩效发挥到极致,而唯一不变的精神就是公平!”
  3.强制性条款还起到为裁判机关提供裁判规则的作用。
  民事主体双方需要法律提供规范来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的部分进行裁判、解决争端。在裁决时,行为规范在逻辑上应当也被认定是裁判规范,因为行为规范应当为裁判主体裁判的标准,如果行为规范不具有裁判规范的功能那么行为规范的效力就难以实现,也就失去了其功能。民法中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及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人格权制度,过错制度,不可抗力制度,法律行为解释制度,法律行为漏洞补充制度等都可以归结为裁判规则。
  4.强制性条款的另一项作用在于衡平各方利益。在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而为了实现集体或国家利益又可能对个人利益造成侵害,这就需要对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进行协调与衡平。民法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限制的方法,是确认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为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强制性规范的设置,明确自由的边界来实现的。同样,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利益的实现也会存在矛盾,私法鼓励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追求利益,但是为了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对个民事主体的利益进行衡平,以达到民事主体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和谐,整个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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