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强制性条款在我国民法中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甜 时间:2014-06-25
  民法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民法最基本的职能。民法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充分享有私法自治。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在于它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私法而非公法、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任意法而非强制法,并且强调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但是除了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外还在民法中设立了一定的强制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条款。
  一、强制性条款及其效力来源
  强制性条款,一般认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为或者不能为一定行为;如果违反则需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民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效力通常来源于法律为了维护民事主体双方以外的其他利益而作的规定。例如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等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又如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制度、亲权制度、继承和监护制度、物权法定制度等都是为了保护一般利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而作的规定。其次,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也可以成为民法强制性条款的效力来源,表现为民商法也有一些在追究民事责任同时应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有关行政法、刑法的条款。最后,还有一些强制性条款是国家为了维护法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例如无因管理制度、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二、强制性条款的作用
  1.强制性条款具备指导功能。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并非在于惩戒,违反强制性规范也不会遭受到强制措施的处置,其功能在于为民事法律行为设立一条绳索,为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民法设定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客体制度、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正在于此。相关强制性条款的设立使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依照绳索的指示,在合理合法的、便于维护社会发展和经济交往、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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