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伟华 时间:2014-06-25
  3.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对离婚 自由的限制
  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法定的财产制度,即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 ;另一是约定财产制度,即由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处分和归属做出约定,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某种制度。它体现的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于一般任意性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 约定财产 的归属 ,就按照法定 的共 同共有制 来确定夫妻双方 的财产 归属 ,反 之 ,则 排除共 同共 有制度 而实行夫妻约定 的财 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
  这种财产制度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历史条件下 ,应当说是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妇女权益的。但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就暴露出许多的弊端。
  (1)它缔造了许多不纯净的爱情和维系着不和谐的婚姻。由于实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 ,对于财产并不是很多的夫妻而言,相互扶养权是导致离婚障碍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社会底层的老百姓,有时候为了生活,宁愿委曲求全也不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比较多的人而言,由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人们在结婚以后就能够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或者离婚以后能分得另一方的财产,因此在没有感情的基础上也维持婚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财产。甚至有的人在结婚以后故意隐藏自己的收入或少报自己的收入进而变相地掠夺对方的财产。这一切能够成就的法律基础就是我国的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共有制度。
  (2)它引发了不必要的诉讼,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如果没有夫妻的财产分割,很多破碎的家庭也许很容易地协议离婚。然而,由于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争夺和由于共同共有导致的共同债务的逃避,许多夫妻不得不对簿公堂,增加了法院的审判任务,浪费了国家的财力。
  三 捧除离婚自由障碍的必然选择——分别财产嗣及其完善
  前面已述离婚 自由受到限制有许多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人们要真正地享受离婚自由,必须要从根本的财产制度着手改革。分别财产制度是理所当然的选择。但它的缺陷在于家庭妇女一旦离婚,可能就陷于贫困潦倒的境地。因此,对于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完善和变通是必然的。
  (一)分别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功利心理。作为婚姻的基础,它能极大程度地使人们按自己的意愿行使婚姻 自由权 即能确保对婚姻 的意思表示 自愿与真实,这样 ,人们建立的婚姻也是幸福的,而当人们的婚姻不幸 ,也能及时地解除婚姻。
  2.分别财产制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财产的分别所有,每个人都会经济独立,减少了相互的依赖性,既能有效地维系家庭的和谐又能追求 自己的事业发展将是每个人的选择,因此将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必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
  3.由于财产分别所有,人们离婚问题就很容易处理,减少了支出成本。人们不再为财产的分割而反 目成仇,也不必为隐匿共有财产而另起诉讼,更不用为共同债务而纠缠 不清。

  (二)分别财产制度的可行 性
  1.经济条件夫妻分别财产制度要求生产力水平较高,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社会财富相对丰富的经济基础。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猛 ,个人财富也极大地增长,教育的发展为女性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应当说已经具备了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经济条件。
  2.文化背景中国人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上,大多数人会趋向于避而不谈 ,尤其是在热恋中的男女和感情较好的夫妻。他们认为夫妻的财产分得太清就是不相信对方。其实这是一种误导,事实上,看看那些开始爱得死去活来的情侣也可能到最后分道扬镳,可能就不再这样认为。当然我们要提倡夫妻双方在情感上要相互信任,要相互尊重,这是确保幸福婚姻的充分条件,但在财产上区分并不影响情感的发展,正如有时候朋友实行 AA制聚会一样并不影响朋友之间的友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交流的频繁,人们会慢慢接受这种财产制度。
  3.社会条件分别财产制度的缺陷在于不能保护全职家庭主妇的利益。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关键要承认家庭主妇劳动的社会价值。实际上,家务劳动不仅是家庭个人事务,它本身就具有社会意义即承担着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保姆早已成为一种职业,今天家庭主妇的劳动价值就可以参照保姆的执行,当然家庭主妇的劳动中与一般保姆的劳动有很大的不同,在他们的劳动中包含着无尽的爱,她们的劳动附加值更高。
  离婚自由是婚姻能否真正幸福的根本保证,因为婚姻是男女基于爱情的结合,同时其维系也应以爱情为基础。但是爱情作为一种精神感受,必然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可以使婚姻关系稳固和持久,也可以使婚姻关系恶化,失去了存续的基石。这时如果强行要求婚姻当事人维持婚姻关系,就将当事人、子女、甚至他们的家庭成员置于痛苦的境地,而赋予当事人的离婚 自由将使他们重新获得幸福的婚姻。影响离婚自由的根本在于夫妻财产制度。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婚姻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夫妻的财产占有和处分不仅决定了人们的结婚动机和意思表示,也决定了人们离婚的意愿。建立有效的夫妻财产制度刻不容缓,即以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并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同时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夫妻财产为全部或部分共有,或约定为按婚姻持续的时间逐步实行财产的全部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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