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伟华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离婚 自由;障碍;分别财产制
  论文摘要:在离婚人群中,有许多经历痛苦磨难的人员,而导致他们离婚痛苦的原因即他们离婚 自由权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经过完善可以作为我国的比较好的可行的法定财产制度,同时允许约定财产制度的存在,以确保人民的离婚自由,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离婚率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据统计从2002年以来,中国离婚率一直呈现持续走高之势。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 178.5万对,比上年增加 12万对 。与离婚率上升相随的是离婚对许多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不仅来源于离婚本身,更主要是来源于离婚过程的持久。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离婚自由主要的障碍,比如双方共有住房的分割和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因此,在新的经济体制和人们价值观与行为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探索一种有效夫妻财产制度来确保人们的离婚自由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 离婚自由的界定与意义
  (一)离婚 自由的界定 “自由”这 一概念 源 自于西方文化,在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是为自由”。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本文要讨论的离婚自由是指以协议的方式而进行的离婚自由。
  (二)离婚 自由的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 ,具有两面性,它可以给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极大地提升个人的生活质量 ,促进社会的和谐;它也可以使生活痛苦,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据2006年 8月 12日的《羊城晚报》报道:横跨十余省市访问5000多对夫妇的婚姻调查报告将在京发布,结果 出人意料,近25%的夫妇选择了对 自己的爱人说 “不”。再看看激情犯罪,很多激情犯罪都发生在夫妻之间,中国的杀人案件中有60%是因为婚姻问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酒桌上吵架等引起 ,而引发犯罪的原因就是不幸的婚姻不能及时解脱。因此提倡离婚 自由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意义深远的事。正如列宁所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二 离婚自由的障碍
  (一)离婚自由的一般障碍 协议离婚的主要障碍是由于双方中的某一方能从婚姻中获得某种利益,这些利益其实就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即人们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越多,人们要摆脱婚姻就越难。就其对离婚 自由限制作用的大小而言,可以分为根本性或主要障碍与一般性障碍,一般性障碍包括:
  1、人身利益夫妻人身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同居权、忠实权、住所商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权。其中同居权是人身权利中主要的权利,也是婚姻缔结的基础和动力,而且也是婚姻能够维系的条件之一,但在离婚时又成为了一种障碍。

  2、为了子女的利益对于有子女的夫妻而言 ,即使双方没有感情也不离婚,大多数人的理由就是为了孩子的感受,在他们看来,婚姻家庭的价值就是能为孩子提供一个成长的环境。其实,他们不知道只有和谐与幸福的家庭才能够提供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因为不和谐的家庭给子女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比率要超过离异的家庭,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父母经常吵架家庭孩子的心理问题检出率为 31. 68%,离婚家庭 的为 30.30%,和睦家庭的为 18.88%。所以说 ,那些说为了孩子而维系破碎的家庭的夫妻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以为是的行为。
  3.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我国 ,“从 一而终”的思想根 深蒂固,人们常说:“嫁鸡随鸡 ,嫁狗随狗”,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谈起离婚,人们往往是考虑尽量维持婚姻,而不考虑他们的婚姻是否破裂。
  (二)离婚 自由的主要障碍——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1)统一财产制 是指 除特有财 产外 ,将 妻的婚前 财产估价定额,转归为夫所拥有,妻保留对估价定额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最初起源于罗 马法 的有 夫权制度 ,后 来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 理共 同制 ,是 指 除特有 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 ,由夫管理。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相互问,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 179条规定 ,“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3)共同财产制 是 指除特有 财产外 ,夫 妻 的全 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它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即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均归夫妻共有;婚后共有制;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 同制 ;婚后 劳动所得共 同制 。如我 国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如《美国的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第五节 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如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2.离婚难的原因应 当是夫妻 之 间财产 方面 的权 利和义务
  (1)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经济因素又是社会关系的最突出的和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受到其经济基础的决定。马克思指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 定阶段上 ,就会有 一定 的社会 制度 ,一 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社会,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 民社会。” 所以财产制度的类型和变化不仪影响到夫妻的人身权利的内容 ,也将对婚姻家庭文化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2)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财产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们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盛行导致了原本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模式也受到影响,对物质财产的占有欲望超过了对感情的需要。许多人正是利用了夫妻财产婚后共同共有制度,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来达到不正当占有配偶财产的目的。结果由于财产上纠缠不清,人们离婚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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