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丽艳 勇超雄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共同财产 契约 分割
  论文摘要:“婚姻家庭法”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而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重心之一,尤其是夫妻财产与社会经济等相关因素又紧密相连,因此需要对夫妻财产制进一步研究,使其完善。
  在当今,各国都很重视婚姻家庭的稳定,并从立法上予以规范。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原因的变化,导致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完善《婚姻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婚姻法》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经济是影响婚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刚刚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较原来立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一些规定仍显疏浅,对于其法律适用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笔者现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提出几点立法构想。
    一、结婚时夫妻财产契约化的立法构想
    夫妻财产契约化要求立法者一方面充分体现当事人之间平等、自由、自愿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不得违背民法的相关原则及婚姻的宗旨。结婚时有关夫妻财产的契约在立法上可以按照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作如下规定:
    1.实质要件
    (1)订立财产契约的主体,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2)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且真实;
    (3)内容可依法创设,但不得违反民法中对民事行为的规制及不得违背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德。
    2.形式要件
    (1)财产契约订立的时间,应在婚前,婚后可依法变更;
    (2)夫妻双方财产应在婚前申报、登记并公证;
    (3)财产契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公证机关公证。
    夫妻财产制度从目前的法定共同制转向财产契约化,需要立法者及全社会的观念更新,这一新型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立法构想
    1.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法律规定得不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类似于合伙财产制度来处理。我们知道,合伙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协议”。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极为类似于婚姻关系:A合伙目的必须合法,非法协议将不产生法律效果;B合伙契约本质是各合伙人的利益相同;C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D合伙财产属于共同所有。
    综上,我们可以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出如下规定:
    (1)共同财产以共同管理为原则,关于满足生活需要而对动产的处置,夫妻均有独立处理权,对于此外的动产与所有不动产的处理,须以双方意思一致为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权。就此我们可以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并进行处分,但对其在管理时的过错承担责任。由夫妻一方无欺诈完成的行为,对另一方具有对抗效力。”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该关系是建立在一种特别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方对他(她)方的日常管理、处分行为应予承认,这就提出了“容忍代理权”的问题。对‘容忍代理权’的处理,应同于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内部代理权,结果是可认为该代理效果发生。

    (2)夫妻之间可约定由一方管理、处分共同财产,但有关不动产的处理须取得对方同意。
    夫妻双方可以在财产契约中规定其共同财产可由夫妻之间一方进行管理、处分,约定中未作规定的,推定共同管理。关于其管理权的内容,可以这样规定:“管理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有权占有属于共同财产的物和处分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涉及共同财产的诉讼。”关于不动产的处理,由于其对于夫妻财产的极端重要性,需双方意见一致方能处理。
    (3)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为原则,不足的由夫妻从各自财产中补足。其中,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赔偿他(她)方因此而所造成的财产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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