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召峰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督促程序 债权人  债务人  债务纠纷
  论文摘要:督促程序并不适用于一切民事案件,债权人提出的民事案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包括: 
  一、必须是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
  这意味着:其一,只有给付之诉才有适用督促程序的可能性。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均不得依督促程序请求保护。其二,也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督促程序,只有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才可以适用督促程序。因为这类给付,较之其他请求有迅速清偿的必要,而且它们均用一定数量来表示,便于计算,造成损失时也易于弥补,符合督促程序简便、迅速地解决债务纠纷的立法要求。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仅须主张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即可,至于该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如何,则在所不问。关于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之范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金钱和有价证券外,还包括“其他代替物”。所谓代替物是指只须约定标的物的种类、质量和数量等,可以任以同种同质同量的物相代替,而对当事人没有影响的有体动产,例如金钱、大米、电器产品等,其范围很广。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督促程序只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不适用于请求给付其他代替物。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之保障角度来看,似有完善的必要。其三,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时,不得提出预备的请求。所谓预备的请求,是指债权人提出某项请求时,考虑到该项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就提出另一请求作为预备,要求法院在认定其第一位的请求无理由时转而审理其预备的请求。例如,债权人基于买卖合同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价金,并提出,如果合同无效,则请求返还货物。之所以不允许提出预备的请求,因为督促程序的适用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为前提,倘若存在争执的可能,则不能适用。至于代偿的请求或选择的请求,则可以提出。所谓代偿的请求,例如债权人请求给付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如果不能给付有价证券,则支付若干金钱;所谓选择的请求,例如债权人请求给付若干金钱或有价证券。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将之解释为“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
  其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是不附条件的,而且已经到期。反之,如果此给付请求权附有条件或者尚未到清偿期,则不得申请支付令。
  其二,债权人对行债务人如果负有先履行的给付义务或者负有同时履行的给付义务,债务人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申请发出支付令。即使债权人已经提出自己的给付,而债务人尚未受领,债权人仍未解除其对待给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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