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圣平 时间:2014-06-25

注释:
  [1]依《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产品运输者、仓储者并非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如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仍应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则可依其与运输者、仓储者之间的合同向后者追偿。
 
  [2]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以下。
 
  [3]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以下。
 
  [4]邱聪智:《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介》,载氏著:《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5]参见高圣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争点、立法例和经典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7页。
 
  [6]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59页。
 
  [7]佟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8]江平:《民法中的视为推定与举证责任》,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4期。
 
  [9]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2页。
 
  [10]参见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页;杨振山、李静冰:《中国民法教程》,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519页。
 
  [11]梁慧星:《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5期;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51-555页。
 
  [12]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7页。
 
  [13]参见谢邦宇、李静堂:《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48页;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50页。
 
  [14]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徐鹏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1期。
 
  [15]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8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组:《说案例答法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6、137页。此外,还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产品质量法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59、61页;李适时、蒲长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141页。
 
  [16]刘静:《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胡家强:《也谈产品责任的几个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3期。
 
  [17]参见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2页。
 
  [18]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3页。
 
  [19]王胜明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3页;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58页;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05页。
 
  [20]王胜明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21] 参见高圣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争点、立法例和经典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0页。
 
  [22]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高圣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争点、立法例和经典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1页。
 
  [23]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77页。
 
  [24]我国法上区分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规则。
 
  [25]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在法律并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之下,自应适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系采纳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无异议。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4页以下;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以下。
 
  [26]参见桂鞠平:《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间的关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98页。
 
  [27]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54、277页。
 
  [28] 《产品质量法》第1条。
 
  [29]参见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3-234页。
 
  [30]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31-132页。
 
  [3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培训班:《民法通则讲座》,第274页。
 
  [32]顾昂然:《民法通则概论》,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133-134页。
 
  [33] 参见王竹:《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之间关系的梳理》,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2月8日。
 
  [34]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35] 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36] 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121页。
 
  [37]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38]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121页;朱岩:《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曹险峰:《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真实意蕴——兼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之原则性设定》,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10月。
 
  [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2008年12月22日),第3页。
 
  [40] Robert A. Sachs,Product Liability Reform and Seller Liability:A Proposal for Change,55 Baylor L. Rev. 1031,1033.
 
  [41]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2规定:“一份产品在销售或者分销的时候,包含制造缺陷,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或者因为缺乏使用说明或警示而存在缺陷,该产品构成缺陷产品。(a)如果产品背离其设计意图,即便在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过程中已尽到所有可能的谨慎,该产品存在制造缺陷; (b)当产品之可预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者或其他分销者,或者他们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的更为合理的产品设计加以减少或者避免,而没有进行这样的合理设计使得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能,该产品则存在设计缺陷; (c)当产品之可预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者或其他分销者,或者他们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或者警示而加以减少或者避免,而没有提供这样的使用说明或者警示,使得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能,该产品则存在缺乏使用说明或警示的缺陷。[美]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肖永平、龚乐凡、汪雪飞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42] See Peter M. Gerhart,The Death of Strict Liability,56 Buffalo L. Rev. 245.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