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6-25
  3、受抚养权
  受抚养权是指接受抚养人爱护教育成人的权利。胎儿应享有受抚养权。各国立法也不同程度地承认了胎儿所享有的受抚养权。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关于胎儿受抚养权成功获得法律支持的案例。
  4、继承权
  继承利益是胎儿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享有的遗产继承的利益。胎儿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法律所关注。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涉及对胎儿继承利益的保护,但未承认胎儿的继承权。我国未来民法典若直接承认胎)L的权利能力,胎儿享有继承权就有了直接法律根据。与此同时,法律还需解决另一个问题:如何保障胎儿的继承权得到实现?按照我国现有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割可以在胎儿出生前进行,这对于以活着出生为条件而溯及取得胎儿期间的权利能力的胎儿而言极为不利。在遗产分割时,究竟承不承认胎儿的继承权成为难以抉择的问题:承认胎儿的继承权,无法律依据—胎儿正怀于母体期间,依法尚无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的继承权,面临违法的可能—胎儿日后活着出生,将溯及取得胎儿期间的权利能力,任何剥夺其继承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若按我国继承法的现今处理方法,即为胎儿保留“特留份”,这虽能解决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问题,但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可供分

配的遗产数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特留份”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再次进行分配,分配费用的增加必然导致可供分配遗产数额的减少。鉴于此,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中涉及尚未出生的胎儿时,遗产分割应在胎儿出生后方可进行。
  5、纯利益的获得权
  胎儿虽尚未出生,但也有可能成为赠与、遗赠等行为的对象或保险的受益人。对于此种对胎儿本人有利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纯法律利益,胎儿是否可以取得呢?笔者认为,根据总括的保护主义之法定停止条件说,胎儿在活着出生后,当然可以取得他人对其在胎儿阶段的赠与、遗赠等纯利益。尽管自然人在溯及取得胎儿阶段的权利能力时,并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我们可以比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的通说,认可胎儿有纯利益的获得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规定应当变通运用于胎儿,即胎儿作为受遗赠人,其“知道受遗赠”的时间应理解为活着出生的时间,其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作出,参照监护人不得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胎儿的法定监护人不得拒绝代替胎儿接受纯获法律利益,或实施其他侵害胎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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