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应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同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鸣坤 时间:2014-06-25
 一、引言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限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规定了竞业限制;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规范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但是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及用工行为造成深远影响。
  二、中小型企业与《劳动合同法》的博弈
  1、中小型企业本身处于弱势
  在中国,包括众多个体户在内的中小型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并不属于强势群体。他们多数属于弱势群体,其中不少人甚至接近社会生活的最底层。许多下岗职工通过自主创业解决再就业,其创设的企业规模很小,创业者经验和资金不足,市场风险很大,完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难度很大。即使在创办企业以后,这些中小型企业主中的大多数,没有政府背景,不受权力部门的青睐和保护,反要经常受到随意干涉,穷于应付执法部门中少数以权谋私的不法分子的敲诈勒索,企业的生存环境及其恶劣。
  2、《劳动合同法》对中小型企业的冲击
  (1)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将大幅度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对中小型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管理成本的上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社保成本和加班费成本。在《劳动法》下,社保成本在人工成本里所占相对较低。而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清强制要求企业承担起劳动者的社保责任。 无论作为社会保障还是作为稳定就业,这都是国家职责,企业不过是起到辅助作用,但是目前通过《劳动合同法》把本身应该属于是国家义务的事项转嫁给了用人单位,所以从本质上来讲这是不公平的。企业在三种情形下要支付加班费。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休息的;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法》里要求要强制执行,并且是高标准执行。
  经济补偿成本。《劳动合同法》增加最大的一个成本是经济补偿的成本,《劳动合同法》在《劳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也要给补偿的条款。当然这个成本有高有低,对高收入者做了一个三倍封顶,对低收入者没有封顶。这部分成本相当于国有企业改制固定工转换身份的‘安置费”吧,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高的一项成本开支。
  违法的成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补偿金,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补偿金。这实际是违法成本。这部分成本虽有高有低但是综合计算下来,也是不小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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