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6-25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案例来源:九叶网)
  
  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一些摄影机构在接受儿童父母委托拍摄了儿童的照片以后,摄影机构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因此将儿童的照片卖给其他商业机构,侵犯了儿童的肖像权;还有某些医院为了谋利,在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和父母的信息卖给了一些商业机构,从孩子出生那天起就受各种电话和信息的侵扰,侵犯了隐私权,但是很多父母苦于没有充足的证据,所以无法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
  
  Q1:什么是肖像权?
  A: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肖像通过摄像、绘画、录像等形式实现于客观物质载体所形成或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无论是肖像制作权还是肖像使用权,他人均必须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Q2:幼儿园侵犯了玲玲的肖像权吗?
  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上述案例中,幼儿园未经玲玲的父母同意,就将拍摄的玲玲照片卖给了张某,很明显幼儿园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了玲玲的肖像,构成了侵犯玲玲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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