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晓蒙 时间:2014-06-25

  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不同。根据语意的不同,公平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如果公平作为一个名词,那么它就具有价值论方面的意义,它成为正义价值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平作为动词,那么它将成为实现正义价值理念的手段和途径。要实现公平的价值诉求,进而实现更高的正义价值理念,最重要的实现途径便是法律,法律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规范体系,它主要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对人们之间的利益进行分配,法律可以将资源占用和收入分配更加平等化,特别是保证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减少贫富差距,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公平正义的理念正好可以保证这种利益分配能够在不偏不倚、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进行。就像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的表述一样:“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所以说,公平从方法论角度来讲就是进行公正合理地利益分配。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非天然的,贯彻法律的正义离不开程序的保障,离开了程序的法律制度就好像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了存在的基础。从静态的角度来看,程序是一套规则体系,是维持公平游戏的规则,它是指为达成某一法律决定所要经历的步骤、方式和程式。而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律程序无非是一种旨在达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正义又被称为过程正义,它强调的是正当的法律过程。 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说道:“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它指的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具体是指一个案件的司法裁判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在具体的司法裁判过程当中,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被公平的对待,同时要提供利害关系人充分的机会以使他们有效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从深层次上讲,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形式平等和机会均等,追求程序上的公平。 法律应当平等地增加所有人的机会。程序正义是构成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实质公平的现实基础。如果程序不公正,结果再正确、再合法,也不符合正义的标准,也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在法律程序中,事实认定对于确保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都十分重要,因为事实认定是连接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纽带。事实认定本身是法律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为了保证法律事实最大限度的契合于客观事实,以实现实质正义,笔者认为应当尽量保证事实认定的过程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即便如此,法律事实终归是法律事实,它并不是事实本身,只是我们运用理性推理判断得出来的,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真相的一种“事实假定”,而这种与真相的误差会造成一些案件并不能达到绝对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符合程序正义,但时空上的差异,以及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最终导致了个别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此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目标在于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争端,合理地进行分配利益。在法律制度里,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言人,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 通过“理性人假设”的观点能更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人性的自私自利促使人们运用各种手段获取自身的利益,这便会造成人们在争取个体利益时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此时就需要法律来遏制人的欲望,让人们回归理性。法律的理性和程序性使得法律的本质属性与人们道德诉求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距,法律无法以过高的道德标准来规范每个人的行为,这是法律不能承载之重。有时,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理性的逻辑思维,当事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合乎程序正义的标准,又符合最低道德标准的考量,但却并不公平。究其原因,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就像凯尔森说的那样:“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一个秩序是由许多规则组成的一个体系,人的行为是法律规则的内容。关于人的行为,存在许多的秩序,其中有道德秩序,有宗教秩序,法只是人的秩序中的一种。”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共同调整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上面的情况,如果运用法律来调整,那么可能会造成个案不公平,这时,为了达到个案平衡,实现实质正义,我们会运用其他的手段来辅助法律进行调整,比如道德规范。
  综上所述,不管是由于事实认定的不准确性、认识的局限性亦或是法律的最低道德属性,在实现程序正义的条件下,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正义,此时,衡平能够解决问题。它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属性。法律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产生以社会为根基,它的本质中也必然蕴含社会性。自然人的社会属性要求他们有些时候必须承受本不属于他们自身的负担,这在于他们自身来说可能认为不正义,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它却增进了全社会的福利。公平责任的适用便是“衡平”理念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具体适用,它的适用体现了法律更多的道德性和社会性。这种道德性和社会性能够帮助法律调整那些个案不正义,做到个案平衡,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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