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良刚 时间:2014-06-25

    笔者认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实际控制人,依法清算是其法定义务。根据法律的基本原理与规则,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公司主体资格因各种原因出现瑕疵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而言,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自身的行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而导致公司主体资格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公司主体资格的瑕疵与公司债权人的行为无关,因此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相对人,其利益应得到优先的保护,不能因为公司主体资格的瑕疵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实体权益。因此,第一,如公司出现法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后依法组织了清算,则依照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的全部财产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后,即使尚有公司债务没有得到足额的偿还,公司股东也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如公司出现法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后公司股东没有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该清偿责任不应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除非公司股东能够证明其不履行清算义务具有合法的理由与依据。

    三、相关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为有效保护、平衡公司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公司注销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建议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增加以下条款,以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公司注销登记制度的全面履行,更好发挥法律的功能与价值: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清算事由出现后,公司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登记完成前的公司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自公司出现清算事由之日起满2年,公司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予以注销并进行相应的公告。公司经公告注销后,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不履行公告注销义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3.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致使公司无法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2]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4—506页。
[3]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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