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合理行使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乐 曾健 时间:2014-09-22

  (二)明确检察机关制作的调查资料可否作为审判证据
  虽然《检察机关办案规则》明确规定将询问申诉人和调取案件材料作为检察院获得证据的通常方法,同时对其他证据的调查收集也具体规定了调查的一般程序。但是这仅仅是检察机关办案的一般性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检察机关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都必须遵守该规定,但是该规定太笼统并没有对民事抗诉活动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做明细的规定。
  检察机关制作的调查材料一般来说是检察人员询问被调查人所作的笔录,它在严格意义上是不能替代民事诉讼中的书证和物证,因为书证和物证因其独有的特性,具有不可逆行,是客观存的,一旦丢失了就不会再重新获取,但对于检察人员询问当事人所作的记录能否成为再审中的证据,不同人在理解上各有不同,所以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们一方面我们应该意识到调查资料具有的证据资格,因为调查材料它所表达的内容是特定认识主体的感知,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对的一方面,因为证据采集主体的不适各,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收集制作的材料能不能成为法庭审判上的证据材料来使用,法律没有规定。而在民事活动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无权,这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进而保护诉讼当事人的私权利。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检察院制作这些调查材料的主目的是通过这些材料来判断是否需要提起抗诉。而如果检察院认为不需要提起抗诉,这些材料只是会成为检察院的内部资料,这相当于检察院在立案阶段的调查,作为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检察院在抗诉活动中调查权也是有必要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的,不采纳检察机关调查资料的内容对当事人一方不公平。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笔录证言作为证据使用。这些做法已经在外国的实践中获得成功,我们可以借鉴。
  (三)明确调阅案卷是检察机关调查民事抗诉案件的权利
  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可以在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在其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对案件的诉讼材料和证据信息进行卷面的审查,再决定是否需要提出抗诉,或者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在充分了解案件之后再决定是否起诉,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抗诉权的自由裁量。而检察院如何更好的对一个之前没有接触过的案件进行调查,不外乎调阅法院审判案卷和询问当事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检察院的调阅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具有监督权,而当检察院认为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的时候有权调取法院的审判案卷,而法院有必要也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提供审判卷宗。
  虽然我国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民法律监督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确立了检察机关有调阅法院案卷的职权,由此可见调阅案卷是检察机关证据调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可凭调卷函等法律文书向做出裁判的人民法院调阅案卷材料。这样才能将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权更好的纳入诉讼程序的范围内,对一些权力必要的制约是为了将来更好的保护权力的实施。
  (四)检察机关可否向被申诉人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及询问被申诉人
  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方面的观点。持否定的观点一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抗诉案件的审理是站在申诉方的立场上的,所以客观上它和被申诉方是对立的,他们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刑事诉讼中辩护方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基于此种立场检察机关通过询问被申诉人来收集证据材料难以取得实际效果。而且检察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它不会像审判机关那样处在中立的地位来无权对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争议做出判断,也无权询问被申诉人。而持肯定的观点一方则认为检察机关有权向被申诉人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及询问被申诉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抗诉活动中应该有相应的调查权,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就很广泛,不仅可以通过询问被害人、证人来得到证据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获取犯罪有关证据,但是因为民事活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如果赋予检察机关太大的调查权对被申诉方来说就很不公平,因为他要对抗不仅是申诉一方还有法律监督机关。而且检察机关不仅要听取被申诉人的意见和陈诉,同时还要听取被申诉方的意见和陈诉。这样就不会因为偏信一方而产生不公,而且还可对滥用审诉权和申诉权的当事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从而使当事人再审诉权与法院裁判权之间达到协调。也能够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抗诉的质量和针对性。而且抗诉的目的不仅在于对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还在于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的,而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可以通过询问被申诉一方和申诉方从多方面、各个角度来了解案件的情况,它甚至可以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提供对话、交流平台,以促进双方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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