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梁晏铭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我国现阶段环境利益正面临严重威胁,而已有的诉讼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已经有心无力,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缺失。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国外相关立法,本文认为应当尽快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证。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立法建议

  科学的进步与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西方国家在经历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后,大多十分重视环境保护。我国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在环境保护事业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依旧存在,并日益严重,保护者似乎永远赶不上破坏者的脚步。而环境破坏的继续严重,对于拥有十几亿生存人口的中国来说,其后果更为严重,代价更难以让人承受。而与此相比,中国仍未建立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现有的诉讼体制,对于环境保护已经有心无力,由于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对于环境诉讼案件的处理也非常不统一,众多受害主体难以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迅速制止污染的继续存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公益诉讼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法,而于20世纪60、70年代在西方迅速发展。而环境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要一种,所面对的背景正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而公益诉讼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为通过法律更好救济环境损害方的权利所发展起来。
  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其他公权力机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有侵害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起诉的制度。它和传统诉讼相比,体现的新特征有:
  1.起诉人无须为直接受到利益损害的相关利害人。传统诉讼手段对于提起诉讼的主体有所限制,即认为必须是利益相关主体,个人或其近亲属、法定监护人等才能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进行诉讼的基础并非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是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威胁,起诉人出于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这里有个潜在的弊端。一旦放松了原告诉讼资格的要求,可能导致滥诉,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由于不能保证诉讼是竞争对手或具有恶意的人的指示,有可能使正常的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受到干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2.显著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并非是具体的环境侵害产生后才能提起,而是一旦有环境危害之潜在危险,根据相关情况能合理判断社会公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就可以提起诉讼,违法的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和风险社会理论相一致的,即将社会风险消弭于萌芽状态,从而促使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违法侵害行为的风险减小。因为,环境上的破坏要得到弥补或恢复原貌,是非常艰难的。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

  我国对于环境保护长期以来主要依赖国家管理,通过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关,对于环境保护实施执行、监督、管理职能。但这种情况下,行政力量无以制约自身对环境的破坏。同时,政府了解渠道单一,也不能及时阻止环境危害行为的发生。对此,应扩大参与主体,和政府一起对环境保护贡献力量。但是,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还很不健全,无法支持环境保护团体和个人对环境损害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原告资格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即必须是自身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损害行为与之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相关利害主体才能有资格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事实上并不承认公益诉讼的存在,而仍把民事或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私益诉讼去对待。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具有特殊性,它往往直接威胁到广大的社会群体的生命健康安全,却又不一定造成某种直接损害,这就直接出现现有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可能导致环境诉讼主体缺位的情形,从而使极为重要的环境利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对此,许多学者已经呼吁,在目前大范围开放环境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当赋予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的诉讼资格。2011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即建议,要明确检察机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王田海认为,从各地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的积极探索和调研来看,目前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面临两大问题:第一是从法律依据上看,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不够细、主体不明确、程序不清晰;第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设计和明晰的规定,导致实际分工中职能不明,程序混乱。目前,贵阳、无锡、昆明等地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针对本地突出的环境污染行为,已经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 可以说,目前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已经较为充足,但是实际的制度设计仍在进行中,因此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各方仍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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