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非法证据排除监督程序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隽 时间:2014-09-22

  二、监督程序的配套机制构建

  1.会商审查机制。豐鉴于新刑诉法将公安、检察、法院均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在此背景下,建立公、检、法参与的非法证据排除会商审查机制,有利于各主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结果等广泛交换意见,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帮助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情况下,在庭前对相关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进行调查和准备,做好非法证据的预先排除工作。
  会商审查机制的具体形式是:(1)会议的启动。在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出争议的非法证据作出排除决定前,侦查机关案件的承办人可以提出听证意见,由公、检双方领导协商后,确定召开联系会议进行会商。(2)会前的准备。承办检察官应将非法证据的调查情况及存在的争议点、部门拟处理意见等制作成书面材料,事先分发给参与案件办理的各单位负责人,使各方对整个案情焦点有充分了解,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如系审判阶段发现的非法证据,可以邀请法院派员出席。(3)会议的召开。会议召开后,围绕的核心是对非法证据的调查确认。由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发现非法取证的过程和理由进行阐述,并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与会各方发表各自的看法,各方都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充分地各抒己见。(4)会议的效力。经过会商,对确认因违法取证致案件无法诉判的,应当对违法取证的性质进行认定,根据情况对违法侦查人员适用惩戒、教育措施,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瑕疵证据转化机制。从追诉犯罪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瑕疵证据转化机制,即针对不同类型的瑕疵证据适用相应的补救措施。(1)重新制作,主要适用于严重违法的言词证据。对于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陈述、证言等,无论内容是否属实,检察机关均应要求侦查机关更换侦查人员重新进行笔录制作,或者由检察人员进行重新问询,通过当事人简单追认或者以其他证据印证的方式并不能赋予该非法言词证据以合法证明力。(2)补证及说明,主要适用于轻微违法的言词证据及瑕疵的物证、书证。如笔录未尽告知义务、侦查人员未签名等,可以经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确认后补充完善;又如物证、书证未办扣押、调取手续或证据间存在明显矛盾等,当证据欠缺的法定要件经事后补充完备,或者矛盾经合理说明被排除时,证据即具有合法证明力。(3)真实性调查。在案件涉及国家、社会和集体的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时,可以通过对这类案件中存在的瑕疵证据进行细节的全面调查确定其内容的真实性,使瑕疵证据得到转化。豑但同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控制流程,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调查权等情况的发生。

  三、自侦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

  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一般要大于普通刑事案件,在破案心切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况。为此,有必要建立侦、捕、诉一体化的监督工作机制,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进行必要的监督,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侦查部门要依托案件管理系统,协助侦监、公诉部门开展针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按照要求,自侦侦查人员应及时把案件主要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由技术部门对系统和数据进行维护,并设立限制更改程序,以此让案件处理线性模式中的所有上层人员一目了然,随时查阅。同时,所有文书必须经层层报批后才能打印出来,如果未经过审核,诉讼文书不能从系统中调出,以防程序的逆向操作。此外,对办案期限及相关程序案件管理系统也有警示,有一项程序没有完成或者案件超期,案件管理系统就会一直提示,以预防程序违法等办案质量问题。
  其次,侦监、公诉部门按照分工不同,可以依据不同监督职权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明确,侦监部门有权对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对违法收集证据,可以视情采取通知纠正、建议补侦后重新报捕、不予批准逮捕的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非法取证并排除该证据后,如发现该证据影响到公诉决定的作出的,应要求侦查部门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最后,要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完善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同步录音录像的资料作为反映侦查活动的有机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可重复性的特点。通过对讯(询)问全过程录音、录像,一方面能及时、全面固定讯问内容,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另一方面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事后监督,便于发现和纠正违法取证的情况,促进侦查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严格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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