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鲁晓慧 时间:2014-09-22

  三、法官不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律的公正不只是表现庭审的程序上,最后的判决的公正上,还体现在法官的行为和语言上。《基本准则》第32条第2款规定:法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有的法官认为自己是法官,非常了不起,把人民给予的审判权当做自己骄傲的权杖,觉得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服服帖帖,战战兢兢,在庭审中乱用训诫权,随意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蔑视和呵斥,还有的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人格的嘲讽和贬低,“你懂不懂法律吗?”,“就你这样,还能当律师啊”,大有不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踩在脚下就不舒服的感觉。在法庭上是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的理解和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对其进行解释,就算法官不愿意给予解释,也不应该讽刺当事人,这种做法虽然并不当然影响最后判决,但是影响法官的形象,连带就会影响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影响。公众会说:“法官素质这么差,法律还能好哪去?”所以在庭审中法官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刻要想到自己是法律的代言人,自己的形象诠释着法律的形象。
  之所以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所以对法官要注意个人修养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注意专业素养的培养。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在法官的选任上要注意。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官选任一般都是从业绩好的律师中选任,他们一般都是德高望重、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对法律能够融会贯通,灵活运用的人。我国的法官大部分都是从大学本科毕业之后直接进入法院工作,没有很多社会经验和生活阅历,再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许多法官缺乏责任心和荣誉感,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没意识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自己的尊严。
  二是注重法官庭审礼仪的培训和学习。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会有多次的职业培训,希望不只是对法官职业能力的培训,对法官在庭审中的礼仪也应进行培训,包括语言表达,说话方式,说话内容,语言的逻辑。让法官在庭审中注意自己的形象,注意说话用正规语言,法言法语,说话不要太随意,说话方式要得体。

  四、法官随意改变已送达判决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之后作出的判定。法官经过庭审,根据法庭辨明的事实和质证过的证据,慎重的做出判决,这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步骤。法官所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的权威,判决书一旦送达给当事人,就具有了判决的“自缚性”,豏对社会具有约束力,包括对法官也有约束力,一旦做出判决后不能轻易,除非经过合法的途径,法官不能随意的撤销判决,自己否定自己是最不让人信服的。笔者就遇到过法官做处判决后,证据没变,事实没变的情况下,在第二被告也没到庭,也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官强行收回第一被告的已合法签收的判决,将判决结果做了改变,让第一被告给原告再支付6800元。6800元并不是很大的数,但是给被告带来的影响确实很大的,当事人非常不理解,发出这样的疑问:法院的判决也能说怎么做就怎么做,想怎么该就怎么改吗?这样也太轻率了吧。这不是把当事人当猴耍吗?法律这样严肃的事情也能被法官玩弄于股掌之上吗?可想而知,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的的看法有多么不信任,有多么失望,这给法律的尊严,给司法权威带来的影响有多大。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很严肃的,很权威的,不是一纸文书那么简单,法官一旦做出判决就不应该随意更改,法官都能随意改变判决,那我们还能信任法官?信任法律?还能心平气和的对待判决,所以法官应该一言九鼎,慎重的做出判决,作出后不轻易改变,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如果法官出尔反尔,以后谁还会到法院来打官司?谁还会尊重法官?谁还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有人说,“人一天有三昏”,法官也是人,也有失误的时候,如果发现错误了能不改正吗?没错,有错就应改。但是对法院的判决来说,一经送达当事人就具有了约束力,法官即使发现了错误,确实需要更正也应该采用法定的特定形式,而不能直接要求当事人交回原判决书,重新做一个判决书,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发现已送达的判决书上却有问题,可以对判决进行更改或补正,但是应该采用裁定书的形式,将补正、更改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一起再送达当事人,而不是直接改动判决书。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有问题,应该采用上诉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找法官来改判决,法官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就应该自觉的维持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审判的尊严,不能依照当事人的要求随意改动判决,这样的改动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和不公平。当事人将法官看成是主持正义和公平的使者,法官不能坚持自己的判断,当事人说判决错了,法官就给改,法官的作用在哪体现了?还要法律干嘛?还要法官干嘛?
  《礼记》中云:“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句话用在法官身上非常恰当。作为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就应该慎重考虑,明辨是非,忠实自己的判决。只要这样,才能很好的树立法官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所以说,法官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把案件的处理当成是一种艺术创作,而不是单纯的把案件处理完毕了事,应该考虑案件处理的质量和社会效应。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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