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莉莉 时间:2014-09-22

  1.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
  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将财产的种类一一列举,尽可能写得具体、明确,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因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盲目签定协议,将来后悔莫及。对对方有意隐瞒的财产,因协议中没有提及,将来还有获取的机会。公证员在审查时也应注意审查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
  2.注意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
  即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甚至归对方个人所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常常为当事人所不知。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做出选择。在实践中,不少夫妻(未婚夫妻)为了体现二人患难与共的决心,也常常自愿将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3.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年限
  多年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本人未曾见过有人能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协议的有效期,往往是一张协议、终身有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事过境迁的情形。若干年后,双方的感情和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此时协议内容可能已无法体现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愿。应当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设立一个年限,给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年限到了,若一方或双方对协议条款产生争议,可重新订立新的协议。否则,一纸保终身对夫妻双方都是不公平的,特别对弱势一方的权益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曾出现过当事人财产无产权的纠纷,且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为此,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特别是再婚当事人,更应对其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进行认真且严格的审查。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财产无产权纠纷的发生,将这种纠纷消灭在源头,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有效的法律政策,能够使公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处理婚姻财产纠纷问题,能够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如今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程序公正严谨,要求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当事人,不允许其他委托或代理人进行签订;限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签订。在不违背婚前财产公证原则和宗旨的前提下,制定或是增加有效地法律政策,有利于在监督夫妻双方执行法律义务。
  1.将无形财产纳入其财产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更多偏向于无形财产。因此,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范围内更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需要。这既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所须。当前,结婚男女双方的婚前资产一般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可是,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不仅仅只关注金钱、房产、车权等固定有形资产,也开始关注到著作权、肖像权等无形的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同样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无形资产写入协议中。
  2.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
  财产补偿制度的完善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夫妻婚后的和谐生活,增进夫妻双方的感情。特别是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实行至今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完善,而财产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亟待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有的,如果双方决定离婚,损害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被损害的另一方。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也可以将以上规定引入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双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如何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因此,唯有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所在,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其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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