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中的心理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包征雄 时间:2014-09-22

  二、执行中的对策:

  1.动之以情,以情感人。以礼待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礼貌,文明的行事可以建立良好的关系。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的时候要做到文明执法,要正确的处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消除被执行人的抵触心理,防止矛盾的激化,这样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笔者在执行一次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原来是亲戚关系,且申请人因患病致贫,而被执行人不知情。笔者没有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而是通过邀请被执行人一起赴申请人家中探望的形式,让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2.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在执行案件的时候,因为当事人的自身素质,文化程度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且在现阶段,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特别是诉讼风险意识较为落后。因此,他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对于我们国家法律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强制执行的这一块,很多的人都是不知道或者是只知道一点,所以说我们执法人员在执行的时候就要对当事人晓之以理,以理服人。要把国家的相关法律讲清楚,让当事人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地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3.迫之以威,以法慑人。我们执行人员在执行的时候要对不同的执行人采取不一样的办法,首先是要用法律宣传或者是思想疏导等方法来化解矛盾。但是也有一部分是屡教不改的,坚持以自己的利益为重,想尽一切办法来对付法院,这个时候,我们执行人员如果再坚持以说服、教育的方式来促使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不仅不利于执行,反而让被执行人存有侥幸心理,同时也有损申请人的权益,使他们对法院产生了怀疑,使得在社会上也有很不好的影响。在这个时候,执行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对于那些蔑视法律的要采取强制措施,以此来显示法律的威严,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使他们产生破胆攻心的效力,达到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这样做势必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使“执行难”问题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4.诉之以利,以利动人。从人性心理的分析来看,利己心理是每个人所共有的,被执行人也不例外,他们总是想方设法的通过各种方法、各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作为执行人员,就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深入地分析,从不自觉履行的法律后果谈起,告知其违法的成本(包括社会影响、家庭影响以及个人的人身自由等多方面)。这样,在精确计算后,促使被执行人在分析利弊后自觉自愿地履行法定义务。特别是在现阶段,法院正在逐步建立的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联合有关机关和政府部门,并借助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和互联网平台,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融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注册公司、接受荣誉、提拔使用及减刑假释等相关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和舆论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威慑机制如运用得当,就犹如一张撒开的网笼罩在被执行人的心中,触动他们主动履行的神经。尤其对被执行人,让他们深切感受到拒不履行的代价要比自动履行高得多。
  笔者认为,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方面来说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尽可能的及早、全额的实现;但是,就全社会而言,执行工作更是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在全社会能够形成一种诚实信用的、良好的社会信用新秩序。作为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针对现阶段、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深入细致的分析被执行人的心理特征,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并灵活巧妙的运用各种心理战术,最大限度的实现法院执行效率、执行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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