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法原则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杨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对刑事诉讼从立法到司法都有普遍意义和指导作用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构建的支点。对该问题的认识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立法工作的质量,和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当开展。本文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原则 功能

  一、刑事诉讼的原则

  要研究一个词汇的含义我们首相应当先探究其汉语语义,“原则”一词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间题的准绳”。 依照汉语的语义解释,再结合社会具体情况,我们不难得知,“原则”一词具有主观品性和客观品性。原则是评价或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精神手段,原则的主要作用是在主观领域里调配或指导人的认识及与认识有关的相关行为,这是原则的主观性的主要体现。因为原则是一种人们主观方面的产物,原则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人的不同认识水平及其社会立场点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通常情况下在认识和评析同一社会事件时,会持有不同的原则和不同的标准。即便是在同一历史时期,相同的社会,不同的人也会对相同的社会事件持有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原则来源于人们长时间的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亦是基于对主体本身所为的社会行为与客观存在的共同认识而形成的。原则作为一种评价尺度,其内部也包含不同的人们对其自身所为社会行为在特别客观背景下的规律性探究,此种规律性探究被社会群体认同之后,再反映到原则之中就构成了原则的客观内容。因此,原则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体。原则既不能等价于客观规律,也不能等价于完全出自主观的设计或臆造。原则的此种双重品性自然而然的会被演绎到刑事诉讼原则之中。想要完整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与特征,必须研究刑事诉讼原则与其他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整个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以往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对对原则与规则区别和联系缺乏清楚的认识。因此,剖析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和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的区别是非常必要的。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内的根本性规范,它处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高层级,构成其他程序规范的原理、基础或出发点。
  在我国我国刑诉法学学界对于该原则的具体称谓众说纷纭,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刑事诉讼法诉讼原则。第二,刑事诉讼法原则。第三,刑事诉讼原则。第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五,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学界的不同观点数量虽较多,但是争议之处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基本原则和诉讼原则之争。第二是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之争。从称谓上讲,“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这三种观点均不是很科学,而应当称为“刑事诉讼法原则”。笔者认为,从内容的角度考量,刑事诉讼原则应当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刑事诉讼原则分类及特征

  按照学界通说,我国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理念性原则,就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层面,并且能够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具有规范作用和普遍指导意义的刑事诉讼原则,包括:(1)国际法优位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法定程序原则;(4)无罪推定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6)自由心证原则等。第二,制度性原则,就是对整个刑事诉讼运行具有规范作用与指导价值的制度性刑事诉讼原则,包括:(1)比例原则;(2)检察监督原则;(3)辩诉平等原则;(4)控审分离原则;(5)程序参与原则;(6)法官中立原则;(7)保障辩护权原则;(8)证据裁判原则等。第三,程序性原则,即对刑事诉讼的进展具有程序性规范作用与指导价值的刑事诉讼原则,包括:(1)审判公开原则;(2)一事不再理原则;(3)国家追诉原则;(4)司法审查原则;(5)诉讼及时原则;(6)起诉裁量原则;(7)直接言词原则;(8)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特征之说理论界争议很大。有五特征说、四特征说、三特征说等等。 通常认为概括性、法定性、全局性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刑事诉讼原则具有概括性是因为,刑事诉讼原则是对现代诉讼制度和刑事司法实务的总结和概括,是刑事诉讼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法定性,是指刑事诉讼法乃是刑事诉讼原则确立的基础。如果脱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条去概括刑事诉讼原则就会导致概括的随意性和难以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法定性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全局性,是指刑事诉讼原则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都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并且贯穿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在这一特征的指导下,我们才可以将刑事诉讼原则与某些阶段性原则进行区分。全局性原则是统领全局,并且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阶段性原则顾名思义是阶段性的,而不能统领全局的。这些观点虽然有区别,但仍然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刑事诉讼原则应当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在诉讼活动的各个方面。”并且,“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不仅国家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 其“在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和为公民提供行为指导时显得比较模糊,不明确”。因而,只能“在宏观上起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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