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秀玲,… 时间:2014-09-22

三、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看法

两地区100名被走访社区民众年龄跨度较大:15岁以下有11名,15—25岁的43名,15—25岁的25名,35。45岁的12名,45 ~55岁的5名,55。65岁的3名,65岁以上的1名。调查对象从事各个领域的不同工作。就社区民众而言,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对其了解和接纳还处于低层次的阶段,社区矫正试点的推行开始将这种新型矫正观念植入到社区民众心中。

(一)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了解程度。问卷显示,将近一半的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比较陌生;30%的民众只是曾经听说“社区矫正”;只有10%还有点了解。可见,社区矫正制度从试验点推广到其他各省市的宣传力度上还存在许多疏忽和漏洞。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实行,必须先让民众了解才能深入民心。

(二)对社区服刑制度的接纳程度。在被问及社区矫正制度能否在我国全面实行时,600/0以上民众认为很可能;300/0左右觉得一定能够全面推行;只有10%左右认为不可能实行。由此可知,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普遍实行,绝大多数人抱着积极的态度。但有一部分人不太看好,主要是对此了解不深,因为情节严重或较重的大多被送进监狱,很少有执行监外刑。因此,社区民众觉得此项制度对犯罪惩罚较轻的有54%,适当的占23%,惩罚过重的只占16 010,其他的没有回答问题。我们认为,随着教育的大众化、专业化,社区矫正制度会逐渐为人们熟知,而这有待于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积极倡导社区矫正理念,鼓励民众多提建议,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两区社区矫正服务站的走访调查,虽然肯定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某些现行制度的优势,但是也发现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和需要大为改进的地方。

(一)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作后盾。在大城市很少有因资金不足而开展不了社区工作的,但在基层司法所却确实是其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国家没有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司法所没有钱配备车辆,甚至连社区矫正人员的工资都无法保证。以下摘自某司法所所长的访谈记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任何的经费保障,这是我们工作开展的瓶颈。特别是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上级要求高(卷宗、谈话、回访、追踪等等),所需经费都来自我们微薄的工资。”①由此可见,资金不足是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障碍,当前需要做的是引起国家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令其加大对基层司法所资金的投入,以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社区服刑人员情绪不稳定。服刑人员接受矫正,增强了社会的认同度,在对待矫正工作者的态度上也发生明显的改变,但在与矫正工作者的接触中产生矛盾的现象还存在,可见矫正工作面临着许多压力。部分服刑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会产生自卑心理,主观上不太愿意和工作人员接触,加之沟通不畅,心理一时还不能适应,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的效果,致使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降低。

(三)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石完善。从社区工作人员对现行矫正制度的优势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潜力很大,其中工作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未来应该更加注重服刑人员的心理和精神需求,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在此问题上,被走访调查的工作人员认识比较明确,但对目前许多制度上的问题满意度较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为止没有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归司法局或司法所管,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其实际工作出现不少困难。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被纳入警察的行列,导致工作人员的缺乏威慑力。从采访中可知,服人员内心一般比较害怕警察,警察对他们具有很大的威慑力,而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却不是警察,对他们来说没有权威,在执行上没有威慑力。
3.由于社区矫正服务站所属部门比较模糊,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受到影响。在现实的执行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的权力没有划分好。特别是检察院,既是检察机关,又是监督机关,检察院与司法所在其管辖方面没有明确化,谁监督,谁管理,分工不清。社区矫正工作原是归属公安机关管理,现在比较模糊,所以司法局、司法所在工作中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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