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李博 时间:2014-08-21
 三、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现状 
  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国际法规则主要体现为许多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世界人权宣言》、《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OECD多国企业指南》、《全球契约》、《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责任的准则(草案)》等。 
  这些公约和文件按照其规范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由主权国家签订或者加入,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另一类是由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费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直接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它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OECD多国企业指南》、《全球契约》等。这两类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有很多不足之处:(一)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方式导致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规制的不足。因为在国际法转化的过程中,每一个国家的作法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一个国家所做出的承诺也不完全一样,因此,会导致国别差异,影响对其社会责任的规制作用;(二)国际公约是否能在国内得到执行还是一个大问题。因为跨国公司涉及到母国和东道国,二者在监管的作法上不一定相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所以,很容易导致国际公约难以执行;(三)软法的自愿性导致国际法规制的效果大打折扣。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有很大一部分是软法,没有法律效力,对其成员的要求是自愿的。 
  四、完善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的建议 
  (一)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和完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体系 
  现阶段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以软法为主来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制,但是这种软法由于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多依赖于跨国公司的自律性,因此,导致国际法规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在以后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中要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共同签署国际条约或者国家公约。有了这种大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硬法以后,将会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制。这也是今后国际法规范不断走向完善的一个趋势。 
  (二)加强硬法立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软法的发展 
  由于每一个国家之间都有不同的国家利益,在制定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这类的硬法的时候,很多国家之间就可能产生很多分歧,从而导致跳跃在很长的时间内也不能够制定和生效。纵观国际法的发展过程,许多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早期都是一些软法和行业规定。例如:伦敦劳合社的保险规则。而且,软法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能为跨国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提供一些指引。总而言之,有总比没有好。 
  (三)完善现行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软法规范的实施机制 
  1、要求跨国公司根据其社会责任范围的变化更新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国际软法规范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跨国公司自愿公布其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就包含了一段时期以内跨国公司社会时间社会责任的情况。例如,IBM和惠普等一些公司都会定期公布这种报告。但是,这些报告只能说明一段时期以内该公司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不能代表长时间内的情况。由于跨国公司是在不停的发展的,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是在不断的变化的。因此,软法应该要求跨国公司不断更新其社会责任报告,这样才能提高规制的效果。 
  2、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与国际法规范相适应的监督机制。一个再好的法律规范如果没有一个与其配套的监督机制,法律规范的规制效果也就会减小。现有大多数的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软法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监督机制,这样就不能起到监督的效果。因此,要完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最终达到法律规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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