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视角下民国初期新疆与沙俄的交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魏飞 时间:2014-08-21

  
  三、对于从沙俄来疆难民的安置
  
   1917-1919年间,沙俄中亚的战乱,有成千的基尔吉兹和卡查赫男带着妻儿和牲畜逃亡中国和蒙古⑨。
  难民是一个特殊群体,是战争、种族迫害、部族矛盾等原因造成的一个不能或不愿回原籍国的群体。对于难民问题一般采取自愿遣返、就地安置等,并且应尊重难民个人,给予难民保护和便利。
  民国六年到八年,大批沙俄难民涌入新疆。新疆面对这一情况,在自身财政十分吃紧,社会也不发达情况下,对来疆沙俄难民采取了积极安置,收留,并给予物质上帮助的措施,充分履行了国际法上有关难民收留、安置、对待的义务。如民国七年六月五日,中央收新疆省长杨增新电:“俄七河省阿拉木图两党开仗,俄属难民逃来霍河甚多,请示对待等情。查俄境既有战事,此等难民如未携带军械,确系为逃难而来者,势难立时驱回,自应暂准任留,一佚俄境稍平,再行劝其回国。”⑩又民国七年六月六日,中央收新疆省长杨增新电:“此次俄国因两党开战,逃来兵民甚多。而新疆对待应分两层办法,如确系难民,可令其在边境暂行安居。一佚俄境战事稍平,再劝回国,惟暂居时须听地方官约束,不得妄为生事,仍派员稽查将来逃来俄人开具姓名籍贯清册,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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