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上能源通道安全法律保障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淑芬 时间:2014-06-25
      (一)积极加强双边合作
      日本政府强烈意识到保障能源海上安全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和巩固日美安全同盟。日美安全同盟不仅是对日本的安全保障,而且对日本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都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日本通过《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与“新指针”相配套的“相关法案”、《反恐怖特别措施法案》以及“有事法案”等立法,拓展了与美国在安全领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随后又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政策协商和情报交换,加强日美联合演习和训练,以提高日美安全同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积极加强同其他国家海上保安部门的合作关系也是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工作重点之一。自1998年起,日本海上保安厅每年都与韩国海洋警察部队举行联合演习。1999年4月,双方还举行了日、韩海上保安部门首脑会议,并签署了《关于日本海上保安厅与韩国海洋警察厅的合作》文件,表明将继续强化在联合打击海上犯罪方面的合作。[8]2001年8月,日本又派遣巡视船访问了俄罗斯,并与俄方举行了联合训练。此外,近年来,日本还一直以东南亚地区海盗猖獗为由,积极向该地区扩大军事影响。2002年印尼巴厘岛爆炸事件后,日本海上保安厅又以打击恐怖主义为由迅速向印尼等国派遣了巡视船,“帮助”这些国家进行反恐训练,并对当地主要机场的安全实施特别监督。这也是继日本自卫队以维和及反恐为名走出国门之后,日本海上保安厅首次以反恐名义向海外派遣部队。
      2007年6月,日本同澳大利亚签署了《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联合声明。日、澳两国同意携手合作,分享灾情救援的情报、执行反恐及维和任务。打击洗黑钱活动和拆除区域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是双边合作的重点内容。
      (二)参与区域内反海盗合作
      为保护亚太地区海上运输通道安全,日本政府提出“亚洲海盗对策地区协定”方案,由有关各国组建一个“海盗情报共享中心”,交换马六甲海峡地区海盗活动的情报,对海盗活动加强预防和打击。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马六甲海峡出没的海盗信息、跟踪情报及各国采取的管制措施等进行一元化管理,并向相关国家进行通报。
      2002年7月10日,日本主办了亚洲地区打击海盗问题专家组第一次磋商,提出了《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草案。[9]不久,日本海上保安厅与新加坡警方建立了反海盗信息共享中心,并以打击海盗的名义,开始资助东南亚国家建设海岸警备队。2003年12月4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又首次派遣“瑞穗”号大型载机巡视船前往新加坡海峡,与新加坡海岸警备队联合进行了反海盗演习。2004年4月1日,日本海保厅和韩国海洋警察厅在韩国釜山太宗台东南14海里公海海域举行海上协同反恐演习。2005年6月22、23日,在加尔各答海域,日本与印尼一道举行了追踪和抓捕海盗的联合训练,日本方面出动了隶属于横滨海上保安厅的搭载有直升机的巡逻舰。8月15日,日本与美国等17个国家在新加坡以北160公里的公海上举行了一系列联合训练,海上自卫队的护卫舰和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舰参加了演练。[10]2006年11月,日本海上自卫队与印度海军举行了大规模海上军事训练,是双方自2000年以来的第七次联合军事演习。此外,日本政府还在2006年向印尼提供几艘排水量数十吨的海上巡逻艇,用于印尼打击海盗的猖獗活动。[11]
      (三)加强区域内反恐合作
      2004年11月,日本与东盟签署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合作联合宣言》。在加强与东盟就马六甲问题进行合作的同时,日本尝试将在石油运输安全问题上有共同利益的中、日、韩三国组织起来,加强内部的能源安全合作,甚至建立能源共同体,同时利用“10+3”的合作框架,争取在马六甲海峡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合作反恐问题上,日本政府建议由日本、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等6国的海岸警卫队共同组建一支海上反恐巡逻队,重点在马六甲海峡等海域进行联合海上巡逻,以应付紧急情况的发生。日本通过财政和技术自主等方式,使这些国家接受日本的多边合作建议,比如,马来西亚已经同日本、泰国举行了以打击马六甲海峡海盗为目的的海上多边演习。[12]印尼也已经同意与日本一起“以全面方式加强在马六甲海峡的合作,其中包括航行安全、海洋环境和海事安全”。印尼和日本两国还同意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同日本之间为实现马六甲海峡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进行长期合作。[13]
      (四)促建区域能源机构
      近年来,亚洲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能源需求的急剧增加,使身处亚洲的日本深感单靠一国的能源战略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建立地区性的能源安全保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国能源利用的安全。国际能源机构公布的资料表明,从1997年—2010年,世界能源需求量将增加2130万桶,其中40%将来自快速发展的中国和东亚国家。日本政府强烈地意识到,在未来石油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日本的石油安全越来越与亚洲国家的能源需求休戚相关。日本经产省在《2030年能源供求展望》报告中提出:日本的能源安全战略,仅靠日本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确立以亚洲能源需求增加为立足点的国际能源战略。[14]
      针对国际能源环境的大变化,日本正在亚洲通过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的签订,提倡在亚洲地区建立“亚洲版的国际能源机构”。通过提高地区储备量增强地区的抗风险能力。2004年6月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东盟、日中韩能源部长会议,就是日本牵头召开的。该会议一致通过了“建立更加紧密的东盟+3能源伙伴关系”的共同宣言,提出构筑亚洲能源伙伴关系的设想。为此,日本还将继续致力于东盟+3能源部长会议的召开,其将来的目标是组建一个具有石油储备协调运用能力、在能源政策方面开展合作的“亚洲版的国际能源机构”。随着日本与亚洲地区经济上相互依存关系的日趋密切,日本认为,只有通过建立这样的机制,才能提高整个亚洲区域应对能源危机的能力,也更能保证日本能源供应的安全。
 
 
 
注释:
  [1]吴珊:《日本能源安全“新战略”:抓紧到国外抢油井》,载腾讯新闻网:http://www. news. qq. com /a/20060531 /002100. htm,访问时间:2009年3月28日。
  [2]钟新:《日本众议院通过海洋基本法》,载《华夏时报》2007年4月4日。
  [3]参见刘宁、黎霞:《浅议海上恐怖主义的立法及管辖》,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反恐立法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5页。
  [4]霍建刚:《日本海上通道安全战略》,载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海上通道安全课题组编:《海上通道安全与国际合作》,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页。
  [5]尹洁:《日本海上自卫队未来7年花费3500亿日元更新》,载北方网:http://news. enorth. com. cn/system /2006 /02 /21 /001238460. shtml,访问时间:2009年3月14日。
  [6]See Richard Tanter,Japan’s Indian Ocean Naval Deployment:Blue Water Militarization in a“Normal Country”,资料来源:http://www.japanfocus. org/article. asp? id=549,访问时间:2009年4月6日。
  [7]张会友:《日本反恐怖力量的建设与发展》,载《外国军事学术》2005年第1期。
  [8]蔡文鹏、方新洲:《日本海上保安厅概览》,载《海事大观》2005年第4期。
  [9]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Combating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in Asia,资料来源:http://www.mofa. go. jp/mobi/gaiko/kaiyo/pdfs/kyotei_s. pd,f访问时间:2009年4月26日。
  [10]朱凤岚:《日本海洋管理与执法体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网:http://iaps. cass. cn/xueshuwz/showcontent. asp? id=1078,访问时间:2009年2月26日。
  [11]孙巍:《日介入马六甲防务意图影响中国能源安全》,载《国际先驱导报》2005年9月12日。
  [12]See Japan Coast Guard To Participate In Joint Piracy Exercise,资料来源:http://www. bernama. com /bernama/v3 /news. php?,访问时间:2009年4月12日。
  [13]See Japan—Indonesia Joint Announcement on Maritime Affairs,资料来源:http://www. mofa. go. jp/region/asia—paci/indonesia/sum-mit0506 /joint一5. htm,l访问时间:2009年3月13日。
  [14]何帆、管清友:《通过国际组织保障中国的能源安全》,资料来源:http://hi. baidu. com /hefan1998 /blog/item /64a7ad030a589dee09fa9335. html,发布时间:20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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