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制度的设计与实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晓伟 时间:2014-06-25

  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框架

  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瑞典、丹麦、荷兰四个北欧国家先后开征碳税,此后,德国、英国、法国等相继开征碳税。借鉴这些国家在碳税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我国在碳税制度设计上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合理确定碳税税负。一方面,根据化石燃料按含碳量测算的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科学制定计税税率。目前各国均以“标准一定价”为最基本的方法,即运用一定的规则选择一组可接受的环境质量标准,然后对碳排放量征税。我国在借鉴“标准一定价”方法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各项已有的碳减排政策措施,以碳税的负担能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计算出合适的碳税税率,此税率应尽可能高于企业为减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技术改造的预期边际成本,然后根据实施的效果逐渐调整。此外,有必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

  ——确保碳税的税收中性及与其他财税政策的协调性。增加碳税的同时应适度降低其他税负,以实现税收中性,减轻纳税人负担。就我国目前而言,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对资源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可以考虑作为相应调整的税种税负。此外,还可将碳税返还给企业,用于环境保护、低碳技术补贴、低碳投资补贴等。当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不仅需要以碳税为主体,还需要发挥其他财税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其他单一政策的正外部性。

  ——注重税制优惠设计。一是按照国际上开征碳税的通行做法,对于能源密集型基础性产业实行低税率或税收返还,这虽然在客观上会降低碳税实施效果,但有助于碳税的推行和保障产业竞争力。二是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超过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甚至能够实现逐年减排的能源消耗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三是对低收入者群体给予碳税减免优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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