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其督促机制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志云 时间:2014-06-25

第四,银行信贷投向盲目,只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得不到有效执行。在国家环保总局、央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将建立绿色信贷机制作为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后,一些银行在此方面做出了表率作用。如兴业银行以“绿色金融”打造了独具特色的市场品牌形象,服务范畴也由最初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升华到绿色信贷,直至当今与国际接轨的碳金融服务。不过,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绿色信贷”更多是停留在一种口号,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动机远超出其社会责任之意识。例如,在国家环保总局所掀起的一场场“环保风暴”中所指的企业与项目建设,其资金来源多是来自银行贷款,但即使在曝光这些项目后,并没有看到来自银行监管部门对违背“绿色信贷”的银行任何处罚或引导措施。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与环保执法方面的软弱性是相关部门不得不面临的尴尬。

第五,侵害雇员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相关劳工保护立法可操作性差、执行力度差。单从立法技术与标准来说,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工保护立法已经处于比较先进的状态,但它们的执行力度与效果却不得不让人担忧。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夜,国内几家大型国有银行甚至发生多起大规模辞退员工并将他们强行转成派遣制等事件。而在当前经济困难时期,《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与执行不仅没有嵌入多数银行运转的内在意识,却往往成为它们努力规避之对象。在目前国内银行业,长时间的强制加班,加班不付加班费,同工不同酬,性别歧视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使得《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与政策处于空置之状态。

第六,支持慈善事业力度不够,现有税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政策都没有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支持慈善事业在中国银行业一直没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更多是一种充满功利色彩的“作秀”行为。从资产规模来讲,在中国企业500强中,几大国有银行始终都排在前十名,但远如胡润百富在中国大陆推出的“2005年中国慈善企业排行榜”、“2006中国慈善企业排行榜”的前十名慈善企业名次,近如新近公布的《2009年中国慈善排行榜十大慈善企业》等,始终都没有这些中资银行的身影(注释7:《2009年中国慈善排行榜十大慈善企业》, http://www.bwenw.cn/qiyebangwen/20090426/qy bw23 16.html,2009-09-16。)。在号称“全球市值第一”与“亚洲最赚钱的银行”的中国工商银行2008年度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显示,该银行自1984年成立以来,共向国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3089亿元,并累计向各类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款物近2.5亿元(注释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度)》, http://big5. icbc. com. cn/icbc/html/download/nb/2008/she-huizerenbaogao_2007.pdf,2009年9月16日访问。)。以上数据表明,中资商业银行仅就支持慈善事业这个方面的表现,与其自身实力极不相称,与其它行业的企业相比更是远远落在后面。当然,中资银行慈善捐助的积极性缺乏,跟当前公司法与税法及其相关政策所提供的激励机制不足也有很大的关系。当前立法对企业捐助的减免比例偏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且目前只有对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半官方性质慈善公益组织捐赠,才允许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这种不合理的激励机构严重地影响了商业银行捐赠的积极性。当然,在同样的激励机制之下,为什么商业银行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捐赠额如此之低,那就不得不追究中资银行在社会责任文化建设方面的问题了。

最后,与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紧密相关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增长不如人意。实际上,银行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创建、发行以及运作是国外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社会投资基金在海外资本市场已经蔚然成风,在过去十年,美国社会责任投资资产的增长速度比整个管理资产发展速度高4%,目前美国市场已有近70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在过去三年共有18只新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发行(注释9:梁锐汉:《如何构建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组合》,http://www.stock315.cn/paper_new/html/2007-12/03/content_59874486.htm,2009-09-16。)。2008年3月推出的兴业社会投资基金是国内首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是基金业的创新之举,不仅有望在资本市场上引导资源配置,让更多的资源流向社会责任良好的企业,同时也有助于完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不过,在国内,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大部分的银行参与并不积极,首只基金仍然处于“形单影吊”之状态。

四、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之完善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在内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推行,一些方面需要法律与政策的强制力保障,另一些方面却只能通过法律或政策的引导,靠其自律进行。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之完善,不仅需要修改“硬性”的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完善“软性”的政策指引、行业自律、NGOs推行的“民间立法”等;不仅需要提高官方监管的有效性,也要来自行业组织、NGOs等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更是需要完善银行本身的内控机制来配合。因此,只有“硬法”与“软法”的相互配合,官方渠道与民间渠道的分工协调,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以提高其履行社会责任之能力,才能建立一个高效、持久的推动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首先,必须关注法律层面的制度完善。“立法先行”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推动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首要动力。具体包括:第一,必须修改《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界定,明确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为法律上的义务,并将商业银行的性质界定为“追求经济效益,同时兼顾社会责任”的独立法人实体。第二,必须修改《公司法》的相应条款,将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嵌入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与经营流程,缔造良好的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环境。这些条款涉及:建立与完善董事会结构与监事会制度、明确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尽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义务、明确社会责任目标、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严格的问责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设立内部的企业社会责任部门、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

第三,为了促使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还必须考虑将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纳入立法体系,尤其是对于环境保护、反洗钱、配合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等基础责任,对于股东、员工、消费者等利益攸关者的权益保护的具体责任,须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对于更高层次的道义责任,包括慈善捐赠、帮助社区建设等,也可以以倡导性条款形式纳入其中。同时,为了不流于形式,能促使商业银行将社会责任的履行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对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的执行与监督、奖励与惩罚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第四,除修改《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外,包括竞争法、税法、财税法、破产法、劳动法、环保法、证券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形成以《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系列保障与激励措施。例如,在税收立法中设计出一套合理的激励商业银行从事慈善事业的有效机制,对于改变目前商业银行在这个问题上的消极状态将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践行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关系重大,其推进过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法的革新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为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外部督促渠道。从完善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督促渠道来讲,政府、行业组织所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尤为突出。一方面,在促进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方面,政府责无旁贷。政府及其相关监管机构必须尽早制定与完善相关政策规章和监管体系,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与政策;同时也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地、主动地、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比如,政府部门在评价商业银行的实际经营业绩时,不仅要关注经营业绩,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关注对社会福利的贡献,将劳动保护、公平用工制度、环境保护和支持慈善事业等纳入评价范围;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引导商业银行为社会多做贡献;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商业银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社会责任指数或可持续发展指数,发挥市场机制调解作用,调动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1](P77)另一方面,与银行业有关的各种行业组织必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里的行业组织主要是指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行为可以产生制约和影响或提供服务的一些组织,如银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国际多边社会责任协会、消费者组织等。例如,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9年1月制定和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积极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对于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无疑,要使行业组织真正发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作用,就应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机构的督导作用,包括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行业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指数或可持续发展指数,对银行高管与从业人员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与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以及加入诸如“赤道原则”般的国际社会责任组织等。

再次,在推动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中,NGOs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实际上,对全球产生广泛影响的SA8000标准、“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和“多米尼道德指数”等一系列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企业标准基本上是NGOs的贡献。对全球银行业产生广泛影响的“赤道原则”,也是一个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有关环保指导方针起草、确立的“民间标准”。对这个民间标准产生极大影响的又是非政府组织在2003年1月所发布的另一个“民间标准”——《关于金融机构和可持续性的科勒维科什俄宣言》。该宣言提出了NGOs希望金融机构遵守的6条原则,即可持续性、不伤害、负责任、问责制、透明度以及可持续市场和管理等,这个宣言实际上成了NGOs衡量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问题的一个参考标准(注释10:详见“赤道原则”,http://www.hudong.com/wiki/%E8%B5%A4%E9%81%93%E5%8E% 9F%E5% 88%99,2009-09-16.)。无疑,NGOs积极倡导的“民间立法”,弥补了国家公权力以及“硬法”的不足,对于包含着很大的伦理、道德色彩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维护劳工权利、环境与生态保护、消除贫困等方面,NGOs不仅是各种民间标准的倡导者,也是这些领域具体的身体力行者,同时还是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企业践行相关法律与政策的监督者。即使在国内,“胡润百富”以及《南方周末》等报刊定期推出的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慈善排名等,也已极大地调动了国内企业与个人践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最后,除完善外部督促机制外,包括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董事会结构以及发挥监事会的功效,加强对股东利益与员工权利的保护;将社会责任的内容嵌入经营环节,强化其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提升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认识,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建立倡导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推广与完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等“内部督促机制”,提高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也是完善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讲,内部督促机制的完善甚至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外部督促机制的价值正在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督促机制,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自主、积极、能动地践行社会责任。
 
 
 
注释:
  [1]朱文忠.国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良好表现与借鉴〔J〕.国际经贸探索, 2006,(4).
  [2]ALVAREZ, JOSE E, Critical Theory and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s Chapter Eleven,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American Law Review, 1996, Vol.28,p.308.
  [3]KOEN DE FEYTER, World Development Law: Sharing Responsibility for Development, Antwerp: Intersentia,2001,p.207.
  [4]〔德〕格拉德•博克斯贝格,哈拉德•克里门塔.全球化的十大谎言〔M〕.胡善君,许建东,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5]李昌麒,陈治.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J〕.现代法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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