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视野浅谈我国商会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思鲁 时间:2014-06-25
    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会的营利性行为明文禁止,我认为应该借鉴各国的通行做法,原则上禁止商会进行与宗旨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禁止将其收入向会员做分配。在法律后果上,可以通过合同无效、行政处罚和不予以免税等方法来制裁这种营利性活动。同时,法律应该明确与宗旨无关的盈利性活动的认定标准以及善意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抗辩,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总结:
 
    我国商会立法和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远不能满足目前商会的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向国外吸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特别是在法律原则上。因为这些法律原则都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并且得到许多国家的验证得出来的,极具借鉴价值。我们在借鉴他们的立法实践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差异,商会法的体系、原则和细则均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更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商会法。
 
 
 
注释:
  [1] 1903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商会法》,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的《商会法》
  [2] 事实上,法国对工商会(Le réseau des chambres de commerce et d’industrie)、工匠行会(chambre de métiers et d’artisanat)和农业行会(chambre d’agriculture)分别对待。分别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编第一章,2004-1164号政令,城市规划法L121-4条。
  [3] G.Durand:<<établissement public économique >> ,JCP1995.I.3877  法国理论界将公法人称之为“établissement public ”,尽管在新修订的商会法里,不再明确规定区域性商会具有法人资格,但理论界一直认为这种根据政令(décret)设立的商会是公法人(étabilssement public)。
  [4] 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编第一章
  [5]江平、陈晓军:《我国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模式选择》http://www.docin.com/p-34304310.html  2010年6月8日访
  [6] 周玮:《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6/li3823233639726500210032.html 2010年6月9日访问
  [7]王长赋:《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立法和执法借鉴》,《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第1期
  [8] 见注释3
  [9] 详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章关于商会财政预算部分。
  [10] 见注释6
  [11] 参见法国《商法典》第七章关于商会、区域商会和全国商会大会的成员产生方式和权限。
  [12] 见注释6
  [13]根据 1996年9月20日通过的《建立和指导非营利团体管理的标准》,公益团体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商业活动所得利润不应超过总收入的一半。(2)该营利活动不能有损组织的社会信誉。(3)该营利活动获得的超过正常管理活动费用的收入必须用于公益活动。(4)营利性活动不可妨碍公益活动。
  [14] 郑国安:《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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