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理顺出口退税政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摘要]在当前出现全球性金融和经济危机,国内经济大幅度下滑的背景下,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是完全必要的。鉴于当前我国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财政负担机制和出口退税预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行出口退税零税率、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出口退税支出、改革出口退税预算制度等措施,既是新时期理顺政府间责权利关系、提高政府效能的基本要求,又是当前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财政负担机制;出口退税预算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十分严峻。从国际情况看,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迅速蔓延到实体经济,并引发世界性经济衰退,经济大幅度下滑,国际贸易环境继续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总的来看,这场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金融和经济危机至今尚未探底,并在进一步加深。从国内情况看,2008年以来我国经济呈逐季下滑趋势,近期虽在逐步走向复苏,但经济增长基础尚未稳固恢复;进出口在2009年一季度更是大幅度下滑,尽管3月份后降幅在逐月收窄,但出口恢复仍很缓慢,整体上内外需都处于严重不足的局面,形势不容乐观。面对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应正确处理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的关系,既要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积极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又要积极促进出口,实现内需为主和积极利用外需的共同拉动作用。从稳定外需来看,理顺出口退税政策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口退税原则上应实行零税率
  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出口货物原则上应实行零税率,即“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出口退税率作为调控出口的手段。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则是“特例”成了常态,零税率则是例外,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需要,频繁地调整出口退税率。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上半年,伴随经济过热和出口摩擦增大,数次降低甚或取消某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然后,从2008年8月1日起到目前,伴随着世界金融危机和我国经济的不断下滑及出口大幅度下降,又连续7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使得出口退税成为重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工具。这种把出口退税率当作调控手段频繁使用的操作手法,既不符合消费地课税原则和商品税国际税收协调的要求,又违背国际惯例,显然是不恰当的。
  (一)出口退税实行零税率体现了消费地课税原则和商品税国际税收协调的要求
  从税收管辖权来说,一国的商品课税制度可以采用生产地原则或消费地原则中的一种,也可以同时采用这两种课税原则。但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如果不对各国的商品课税原则加以协调,就会出现对同一国际贸易商品的重复征税问题。由于各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一般都实行多种税率,国与国之间的税率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消费地课税原则是比较有利的。各国统一采用消费地课税原则,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避免重复征税,比较有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各国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有利于公平竞争,减少税收对国际贸易的干扰和扭曲。因此,出口退税政策应当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整;而对于国家需要实现的鼓励、限制等宏观调控意图,应主要通过运用关税、汇率等其他工具进行操作。
  (二)出口退税实行零税率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定》附件2规定:“间接税退还方案可允许免除、减免或递延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扣除正常损耗)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通常来说,出口退税制度原则上规定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规则。若多征少退,则会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若少征多退,则会违背WTO反补贴条款,容易引发贸易纠纷。我国频繁调整出口退税率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
  (三)出口退税受益面广
  由于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对于出口产品来说,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最终被消费,可能要经过很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增值,并且这些增值过程一般分散在各个地区,但出口时却可能位于与增值产生地区完全不同的其他地区。具体到出口退税来说,若由出口地再追溯到前期各个环节来分别承担出口退税,则显得不尽合理,操作性不强。因此,从总体上看,出口退税的受益范围是全国,因而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考虑到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全额计人中央收入,出口环节的出口退税理应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出口退税应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有些学者认为,一个好的出口退税机制应该是足额的、及时的、稳定的、由谁收就由谁退,若能够做到上述四个方面,则是一个比较完美的出口退税机制。我国现行出口退税财政负担机制2003年以前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年负担比例改为92.5:7.5。从实施情况来看,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机制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出口退税应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一)现行出口退税财政负担机制存在的问题
  1、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的矛盾犹存。从200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地区分布来看,东西部差距较大,分布不均衡。据海关统计,广东、江苏、上海和北京进出口合计约占当年全国进出口总值的65.2%;相比之下,宁夏、新疆、青海、甘肃等西部省区所占份额较低。从统计数据来看,外贸出口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市,而中西部地区出口规模较小;从出口退税归属地来看,由于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最终应由完成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地区支付,因此,东部沿海省市负担了每年出口退税总额中地方财政应承担的绝大部分。在异地采购出口模式下,因出口产品的生产环节与出口退税所在地不一致,其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使征税所在地政府得到了出口产品已纳增值税25%的收入及在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100%的收入,却不必承担出口退税支出的部分,由此导致增值税纳税地和退税地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分担比例由25%调低到7.5%之后,这一矛盾有所缓和,但问题仍然存在。

 2、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与上一问题相联系,在现行财政分担机制下必然产生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的问题。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5865.90亿元,需要地方财政负担305.77元。从我国分地区出口退税负担情况来看,各省市负担情况极不均衡(见表1)。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北京等6省市共办理出口退税4554.26亿元,约占当年办理出口退税总金额的77.64%,省及以下地方财政负担248.29亿元;相比之下,宁夏、新疆、青海、甘肃、贵州等西部5省区仅办  2、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与上一问题相联系,在现行财政分担机制下必然产生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的问题。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5865.90亿元,需要地方财政负担305.77元。从我国分地区出口退税负担情况来看,各省市负担情况极不均衡(见表1)。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北京等6省市共办理出口退税4554.26亿元,约占当年办理出口退税总金额的77.64%,省及以下地方财政负担248.29亿元;相比之下,宁夏、新疆、青海、甘肃、贵州等西部5省区仅办 理出口退税37.81亿元,省及以下地方财政负担1.43亿元。因此,对于2008年地方政府要分担的305.77亿元左右的超基数退税额来说,出口退税负担在地区间分布极不均衡,东部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承担较多,中、西部较少,具体到市、县(区)一级,基本情况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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