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与水资源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唐钊 杨利雅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环境税;水资源;水保护 

内容提要: 环境税收是指有利于环境保护及生态发展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我国有必要通过开征环境税等措施,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目前我国水资源污染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生活及社会发展。作者以洞庭湖水保护为例,分析了环境税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优势和不足。
 
 
一、环境税概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充分说明了当前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环境政策与珠三角可持续发展——绿色中国论坛”9月12日在深圳召开,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向外界通报了今年以来推行环境经济政策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潘岳还透露,环境保护部正联合其他综合经济部门制定有关环境税收政策,并结合国家节能减排行动提出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建议。此后,环境保护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征环境税的工作,包括制定具体的环境税实施方案,推进落后工艺产品淘汰的税收政策,提出造纸、焦炭等行业落后工艺产品名录,继续完善享受税收优惠的环境保护设备目录等。 [1]税收是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环境税收是指有利于环境保护及生态发展的各种税收的总称。环境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而课征专门税种,这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二是在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重其税收负担的措施。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政策工具,环境税在遏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方面的作用已被国际社会认可。实际上,环境税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一个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环境对经济的约束力在逐渐增大。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这些政策在环境保护和降低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存在着一些不足,滞后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所以,有必要通过开征环境税等措施,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此文将以洞庭湖水保护为例,分析环境税对保护水资源的优势和不足。
  
  二、环境税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
  
  在各种类型的污染中,水污染是最受关注的重点之一。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检查组发现:我国七大水系中,劣五类水体占三成,水体已失去使用功能,成为有害脏水。2004年主要水质污染指标已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平,污染由地上波及地下,直接影响1.3亿居民。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资料表明:我国河流、河段有近1/4因污染不能满足灌溉用水要求,全国湖泊的75% 的水域受到显著污染。水利部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废水排放量为600亿吨, 80%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城市水域受污染率高达90%以上。 [2]就目前我国水资源来说,污染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生活及社会发展。洞庭湖是一吸引中外游客的著名景点,其水曾被誉为“天下水”。曾几何时,洞庭湖碧水共长天,沧溟空阔,一湖浩水,横无际涯,涛声起伏,百舸争流。洞庭湖开发较早,人类影响大,目前环境脆弱:围湖造田、泥沙淤积使水面面积逐渐减少;滥捕乱猎、人类干扰造成了对物种资源的严重破坏;竭泽而渔、掠夺式经营,致使鸟类远走高飞,有些生物濒临灭绝;工业废水,农药污染,人口压力,致使生态环境质量下降。 [3]我国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洞庭湖水环境的治理,对洞庭湖沿岸的造纸厂进行严格检查,一些环保设施不达标的工厂被迫停工。加强环境执法,对污染企业征收排污费,实施退耕还湖。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洞庭湖水质有了较大改善,但污染只是暂时得到了遏制,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水是一种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现实中,国家在水资源的所有权行使方面存在缺陷,水行政部门代行部分权利,并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自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污染排放量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但由于生产厂商(类别)众多,且不同行业排放物和排放量不同,新技术使用过程中不断有新类型废物出现,确定最佳排放标准和排放费的工作十分困难。排污费的征收也不规范,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乱征排污费,导致一些企业不堪重负,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还有,对于超标排放仍无有力措施,缺乏技术改进的激励措施。环境税则在改善环境质量有着极大优势,受到国内外的普遍重视。
  
  西方经济学家对环境税效应的研究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研究以福利经济学家庇古为代表,研究重点集中在环境税对负外部性的矫正方面,强调环境税的环境改善功能。庇古认为为了克服“负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应当对污染者的每单位产出征收与其所造成的边际损害等值的税,通过支付与污染行为相应的价格,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从而达到控制污染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质量改善的目的。第二阶段的研究以Pearce和Bovenberg为代表,研究重点侧重于关注环境税对税制效率、社会福利和就业的影响。Pearce提出对污染行为征税取得的收入,应当被用来减轻社会福利税费的负担,通过这种税收转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负福利成本获得环镜收益,实现环境改善和福利成本降低的“双赢”效应。Bovenberg则对环镜税“双赢”效应进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阐释。Bovenberg认为征收环境税除了会产生更低的污染外部性,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绿色红利”外,环镜税增加的收入还可被用来减少其他已存在的税收扭曲,弱化税制对劳动和资本的负效应,促进就业的增加和税制效率的提高。环境税“双赢”效应理论的提出,引起了OECD国家决策者们的广泛关注,他们纷纷以这一理论为指导进行了环境税制改革。OECD国家在环境税制改革中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但都体现了“双赢”效应的核心思想:即开征环境税促进污染企业外部性成本内在化的同时,降低所得税以减少税收的扭曲性,并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减少社会的福利成本。那么,以这一思想为指导的环境税制改革是否取得了预想的效果呢?学者Bosquet收集了大量数据,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OECD国家环境税制改革后“双赢”效应的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其研究结论为:在环境税实施地区,CO2 减少量非常明显,短期与长期记录的就业有所增加,环境税“双赢”效应存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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